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重上更一,50,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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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邱翠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翠柯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辯論。
查本件①兩造於本院前審就「應付而未付帳款」共新臺幣(下同)18,583,496元(如本院前審卷㈠第110-111之附表三、四所載、第115頁背面)已不爭執;
②於本院就弘達久工程有限公司設於臺灣銀行、華南銀行於101年1月2日之餘額分別為16,139,386元、1,865,371元及③「應收而尚未收之帳款」27,565,085元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157頁)。
惟上訴人最後一次提出之上訴附表六之一所載支出欄所列金額為18,624,651元,與上開①金額不符;
所列「應收而尚未收之帳款」,亦與上開③金額不符。
請上訴人應於2週內具狀說明上訴附表六之一所載各項金額是否有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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