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上,300,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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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張榮荃


視同上訴人 張盧慎(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濱(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世鑫(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美(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瑤(張上流之承受訴訟人)

張劉雪娥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炎芳
視同上訴人 林慶隆
林玉枝
林月女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揚
視同上訴人 陳建龍
陳建賜
張蕭美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溪松
視同上訴人 邱振益
兼陳建賜、張蕭美、邱振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旺
視同上訴人 鄭麗卿(兼張美諒承當訴訟人)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煥(兼張美諒承當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張炎輝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炎崧
視同上訴人 張范素和
張景洲
張裕美
張育善
張謝素雲
何守梅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穗
陳建璋
視同上訴人 張劉梭

雲信憲

張正賢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劉明惠
視同上訴人 張碧英
張碧桃


張瓊裕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瓊雅
視同上訴人 張德生

鄭雅綺
林浚揚
張美諒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張正奇
視同上訴人 張世享
程仁濬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程建元
視同上訴人 吳曾秀梅
追加被告 林阿莓

林康
被上訴人 卓岳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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