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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王明哲
王青菁
王明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逸青律師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即臺灣臺中農田水 利會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3,228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5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4,27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占用土地地號 (臺中市北區乾溝子段)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上訴裁判費 (新臺幣) 1 王明哲 157-119 53,200元 13.51 718,732元 157-138 82,000元 3.57 292,740元 157-139 58,522元 2.08 121,72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2 王青菁 157-120 45,556元 18.35 835,95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3 王明勝 157-119 53,200元 8.95 476,140元 157-120 45,556元 7.88 358,98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 計 2,804,272元 43,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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