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上,477,202404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王讚緒嘗
法定代理人 王金火
訴訟代理人 王漢陽
張慶達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進烘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祭祀公業王贊續嘗」應更正為「祭祀公業王讚緒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