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上易,397,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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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潘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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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複代理人 蔡碩毅
被上訴人 吳銘昇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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