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負
-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
- 三、其餘上訴駁回
-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
- 事實及理由
- 壹、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兩造間之居間契約、僱傭契約,請求被
- 貳、上訴人主張:
- 一、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間與被上訴人成立居間契約,由上訴
- 二、倘若法院認為兩造間之居間契約、僱傭契約並未約定居間報
- 三、上訴人主張依據兩造間居間契約、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
- 參、被上訴人答辯:
- 一、上訴人為建商之代銷業務員,被上訴人因其推銷而以1,805
- 二、被上訴人否認兩造間有成立僱傭契約,被上訴人僅是偶爾請
- 肆、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兩造於本院
-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伍、本件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本院卷186-187頁):
-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 (一)上訴人為訴外人00000000之代銷業務員,被上訴
- (二)兩造於107年3月間成立居間契約,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居
- (三)系爭房地於108年3月13日經上訴人居間以總價1,800萬
- (四)系爭收據載明:「收到林霈恩支票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
- (五)本院卷51至69頁所示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連續對話紀錄截
- 二、兩造爭執事項:
- (一)兩造間居間契約就報酬計價方式之約定內容為何?上訴人
- (二)兩造間有無成立僱傭契約?上訴人依僱傭契約,請求被上
- 陸、本院之判斷:
- 一、關於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居間契約之居間報酬約定為以系爭房
- (一)查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約定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居間銷售系
-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按居間銷售價金1,800萬元之2.5%
-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僱傭契約,且僱傭報酬應以勞工基本
- (一)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僱傭契約,被上訴人則辯稱兩造間
- 柒、綜上,上訴人依據居間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居
- 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
- 玖、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庭安
被上訴人 林霈恩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勞務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兩造間之居間契約、僱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居間報酬、僱傭報酬(詳後述之上訴人主張事實),嗣經上訴人上訴後,補充主張倘若兩造未約定居間契約及僱傭契約之報酬金額,則依據民法第566條第2項、第483第2項規定,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居間報酬、僱傭報酬部分按習慣定之部分,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先予敘明。
貳、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間與被上訴人成立居間契約,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媒介銷售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並向被上訴人報告訂約之機會,兩造口頭約定系爭房地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按銷售價金2.5%計算居間報酬。
又同年4月間,被上訴人僱傭上訴人,工作內容為駐點款之經常性工作,期間整理環境、代繳水電費用及聯絡安排客戶看屋等事宜。
嗣於108年3月13日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報告系爭房地訂約之機會,而居間以總價1,800萬元出售,被上訴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契約前,上訴人以電話口頭詢問居間報酬,被上訴人再次強調為銷售價金之2.5%,上訴人基於信任而未與被上訴人簽立書面契約,故被上訴人應支付按系爭房地買賣價金1,800萬元之2.5%計算之居間報酬45萬元。
但被上訴人以銷售金額未達1,950萬元為由,僅願支付被上訴人系爭房地銷售價金1%之居間報酬,而交付面額18萬元支票(支票號碼:SGA 0000000號,下稱系爭支票),尚有27萬元之居間報酬未給付。
又被上訴人亦未支付上訴人自107年4月16日起至108年3月13日止,共11月又20天,以最低工資每月23,800元計算之僱傭薪資,共27萬元。
故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居間報酬27萬元、僱傭報酬27萬元,合計54萬元。
二、倘若法院認為兩造間之居間契約、僱傭契約並未約定居間報酬、僱傭報酬,則上訴人主張依據民法第566條第2項、第483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應依習慣給付,其中居間報酬部分,仲介不動產交易市場,通常是賣方支付交易標的買賣價金總額之2%至3%,故上訴人請求支付系爭房地交易總價1,800萬元之2.5%即45萬元,與交易習慣相符。
而僱傭報酬部分,則以政府公告之勞工基本薪資23,800元為計算,亦與習慣相符。
三、上訴人主張依據兩造間居間契約、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居間報酬27萬元、僱傭報酬27萬元,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5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
參、被上訴人答辯:
一、上訴人為建商之代銷業務員,被上訴人因其推銷而以1,805萬元之價格購買系爭房地,嗣委託被上訴人居間出售,兩造未簽訂書面契約,僅約定系爭房地銷售金額超過1,950萬元,被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銷售金額2.5%做為居間報酬,未超過則以銷售金額1%計算。
嗣後系爭房地經被上訴人居間以1,800萬元出售,依兩造前開約定,上訴人得請求之居間報酬為18萬元,被上訴人已支付系爭支票為清償。
被上訴人並無積欠居間報酬費用。
二、被上訴人否認兩造間有成立僱傭契約,被上訴人僅是偶爾請上訴人幫忙系爭房屋之植栽澆水,或代繳系爭房屋之水電費用,係因系爭房地之水電用戶名,仍登載為建設公司,被上訴人並未遷住於系爭房地,故委請上訴人幫忙,時間並不固定。
肆、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兩造於本院聲明: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4萬元及自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伍、本件整理及簡化爭點結果如下(本院卷186-187頁):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為訴外人00000000之代銷業務員,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推銷,而於106年10月間,以總價1,805萬元購買系爭房地,上訴人與出賣人即訴外人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簽訂之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即如原審卷47-53頁。
(二)兩造於107年3月間成立居間契約,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居間銷售系爭房地。
兩造未就居間報酬之計價方式簽訂書面契約。
(三)系爭房地於108年3月13日經上訴人居間以總價1,800萬元出售。
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7日交付系爭支票,作為居間報酬,兩造並簽立居間報酬之收據即如原審卷53-2頁(下稱系爭收據)。
(四)系爭收據載明:「收到林霈恩支票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台中銀行神岡分行:票號SGA0000000),前開款項係台中市○○區○○路0○00號不動產介紹費(若成交價達1,950萬元以上予介紹費2.5%;
今成交價1,800萬原則予1%介紹費),收訖無誤。」
,該收據下方除由兩造簽名外,另有「部份服務費及108.5.7」字樣。
(五)本院卷51至69頁所示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連續對話紀錄截圖;
及本院卷43至49頁所示該截圖之文字內容,形式上為真正。
二、兩造爭執事項:
(一)兩造間居間契約就報酬計價方式之約定內容為何?上訴人主張本件居間報酬為按系爭房地銷售總價1,800萬元之2.5%計算(即45萬元),有無理由?
(二)兩造間有無成立僱傭契約?上訴人依僱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7年4月16日起至108年3月13日止(共11月又20天)期間之勞務報酬27萬元,有無理由?
陸、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居間契約之居間報酬約定為以系爭房地買賣總價之2.5%計算部分:
(一)查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約定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居間銷售系爭房地,原約定委託銷售價格為1,950萬元,嗣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19日同意委託銷售價格降為1,800萬元,嗣系爭房地於108年3月13日經上訴人居間出售,被上訴人已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等事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以採信。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按居間銷售價金1,800萬元之2.5%給付居間報酬45萬元,被上訴人則抗辯兩造約定銷售價金為1,950萬元以上者,按2.5%比例計算居間報酬,如未逾1,950萬元,則按1%比例計算報酬云云。
經查:⒈上訴人提出其與被上訴人自106年11月11日起至108年6月17日止之line通訊紀錄(文字紀錄部分,詳本院卷43-49頁;
手機頁面紀錄部分,詳本院卷51-69頁),而被上訴人對於上開line通訊紀錄之真正並不爭執(本院卷89頁),經本院彙整兩造line往來訊息如附表一所載,其中上訴人於108年3月15日即以line向被上訴人表示系爭房地買賣成交價1,800萬元,居間報酬費用按成交總價之2.5%計算,又於同年3月19日以line向被上訴人表示本件自始口頭約定居間報酬為成交總價之2.5%等語,有附表一編號6、8之訊息可佐;
而被上訴人則於同年4月25日以line向上訴人表示,銷售總價1,950萬元就給2.5%,現在成交價為1,800萬元,則支付1%等語,有附表一編號9、10之訊息可佐,可見被上訴人並未否認兩造間有約定居間報酬費用比比例為2.5%之事實,從而,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已有約定居間報酬費用之比例為2.5%一事,即非虛構不實,堪以認定。
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
被上訴人固辯稱成交價1,950萬元以上,以2.5%比例,成交價1,800萬元,則以1%計算居間報酬云云,但為上訴人否認,揆之上開說明,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其抗辯兩造合意居間報酬比例由2.5%調降為1%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查被上訴人係於108年3月13日系爭房地經上訴人以1,800萬元斡旋成交後,上訴人傳遞line訊息以2.5%比例計算居間報酬後,被上訴人方回覆:「但是現在您介紹的藍先生成交價1,800萬,我就給您介紹費1%」等語(附表一編號7)、「現在成交1,800萬元,只能給1%」(附表一編號10),而上訴人則否認有1%之約定,並以訊息覆稱:「1,950萬元是表價,我們所收的費用是以成交價在收,而且要收單錢妳也有詢問我服務費多少,雙重確認是2.5%,仲介費正常收費是4%,我也把你認定是好朋友有交情才收這麼低的費用,請你不要在為難我了…」等語(附表一編號11),可知被上訴人所稱之「1%」之比例,係被上訴人於系爭房地買賣契約簽訂之後,由被上訴人單方片面的提出變更意見,確實未經上訴人同意。
又被上訴人固然提出上訴人簽收之系爭收據已載明以1%計付居間報酬費用為證,惟上訴人辯稱其係因被上訴人告以若不接受則分文不付,其礙於經濟上因素,避免分文未得之窘境,故先領取部分居間費用,並於系爭收據上載明「部分服務費」,不足部分另為追討等語。
經核,系爭收據之當事人簽名欄右側,確實載有上訴人所填寫之「部份服務費及108.5.7」字樣,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開「部份服務費」之字樣,足認上訴人已表示其所收取之18萬元為部分之居間報酬費用,且其未與被上訴人合意將比例由2.5%調降為1%,故系爭收據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拋棄逾1%比例部分之居間報酬之請求。
此外,被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證明其與上訴人已將原居間報酬酬比例由2.5%調降為1%之事實,從而,被上訴人抗辯兩造約定以系爭房地銷售總價之1%為居間報酬云云,殊難採認。
⒊綜上,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居間契約之居間報酬係約定以系爭房地買賣總價之2.5%計算部分,堪予採認。
而被上訴人係經上訴人斡旋而以總價1,800萬元售予訴外人,依上開居間報酬比例計算後,被上訴人應給付居間報酬費用為45萬元,扣除上訴人已收受之18萬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27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僱傭契約,且僱傭報酬應以勞工基本薪資23,800元計算部分:
(一)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65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變更或消滅之特別要件),則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僱傭契約,被上訴人則辯稱兩造間並不存在僱傭契約,僅係央求上訴人幫忙而已等語。
查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僱傭契約之事實,無非係以其經被上訴人要求代繳系爭房屋水電費,並打掃清潔系爭房屋,及修剪花木等作為為據,並提出兩造間訊息往來(本院卷43-69頁)、水電費收據(91-11 1頁)為證。
惟檢視兩造間訊息往來內容(詳如附表二),固顯示被上訴人曾有多次請託上訴人代繳系爭房屋水電費(如附表二編號1、2、4、5),及請託幫忙打掃系爭房屋(如附表二號3),而上訴人則覆稱:「已經繳清,改天再算」(附表二編號2),「回公司時在幫你處理」(附表二3號)、「沒問題,我有過去時會整理」(附表二編號4),根據上開兩造間訊息往來歷程,可知被上訴人係利用委託上訴人銷售之機會,乃請託上訴人幫忙處理系爭屋清潔、打掃、代繳水電費等事務,係被上訴人請託之臨時性事務,上訴人因請託而應允協助,非被上訴人以雇主之指揮或監督權限,而管理上訴人應從事及完成之勞動事務,此外,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佐實兩造間有僱傭之合意,或上訴人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而服勞務之事實。
從而,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存在僱傭契約云云,即屬無據,其依兩造間僱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按每月基本工資23,800元計算之僱傭報酬27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柒、綜上,上訴人依據居間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居間報酬27萬元及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上訴人依據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僱傭報酬27萬元,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有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予廢棄此部分之原判決,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論述。
玖、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附表一
┌─┬──────┬────┬──────┬───────────────┬────┐
│編│line對話傳送│line對話│傳訊者與收訊│line對話內容 │卷證頁碼│
│號│日期 │傳送時間│者 │ │ │
├─┼──────┼────┼──────┼───────────────┼────┤
│1 │2018年3月10 │10:47 │林霈恩傳訊給│馥郁您的服務費多少呢? │本院卷44│
│ │日(週六) │ │大王/King( │ │、55頁 │
│ │ │ │指上訴人,下│ │ │
│ │ │ │同) │ │ │
├─┼──────┼────┼──────┼───────────────┼────┤
│2 │2018年5月16 │20:25 │林霈恩傳訊給│麻煩您幫我辦成我的名字好嗎? │本院卷45│
│ │日(週三) │ │大王/King │因為我很忙,以前跟建商買,他們│、58頁 │
│ │ │ │ │都過好了,我從不需要處理好嗎?│ │
│ │ │ │ │謝謝您喔!有您真好…我決心賣了│ │
│ │ │ │ │,您就放心介紹吧 │ │
├─┼──────┼────┼──────┼───────────────┼────┤
│3 │2018年6月12 │19:37 │林霈恩傳訊給│姐姐:煩請幫我植栽燒水,和房子│本院卷45│
│ │日(週二) │ │大王/King │整潔維護好嗎?感謝您,辛苦您了│、58頁 │
│ │ │ │ │…對了,最近有客人要買嗎? │ │
├─┼──────┼────┼──────┼───────────────┼────┤
│4 │2019年2月13 │13:30 │林霈恩傳訊給│姐:請問對方出多少價格呢? │本院卷47│
│ │日(週三) │ │大王/King │ │、65頁 │
│ │ ├────┼──────┼───────────────┤ │
│ │ │14:09 │大王/King傳 │霈恩 朋友的客戶還沒有回覆有休 │ │
│ │ │ │訊給林霈恩 │息立馬告知。謝謝 │ │
│ │ ├────┼──────┼───────────────┤ │
│ │ │15:53 │林霈恩傳訊給│《貼圖》 │ │
│ │ │ │大王/King │ │ │
│ │ ├────┼──────┼───────────────┤ │
│ │ │16:53 │大王/King傳 │《貼圖》 │ │
│ │ │ │訊給林霈恩 │ │ │
├─┼──────┼────┼──────┼───────────────┼────┤
│5 │2019年3月9日│09:41 │林霈恩傳訊給│姐姐:麻煩您跟對方說1860萬就馬│本院卷47│
│ │(週六) │ │大王/King │上簽約喔! │、65頁 │
├─┼──────┼────┼──────┼───────────────┼────┤
│6 │2019年3月15 │15:37 │大王/King傳 │霈恩 成交房價1800万 好朋友立場│本院卷47│
│ │日(週五) │ │訊給林霈恩 │收百分之二的費用等於45万,謝謝│、66頁 │
│ │ ├────┤ ├───────────────┤ │
│ │ │15:37 │ │《貼圖》 │ │
│ │ ├────┤ ├───────────────┤ │
│ │ │15:53 │ │是2.5%寫錯。謝謝 │ │
├─┼──────┼────┼──────┼───────────────┼────┤
│7 │2019年3月15 │16:07 │林霈恩傳訊給│因為去年說好的價格1950萬元給您│本院卷47│
│ │日(週五) │ │大王/King │2%;您又加說如果超過1950萬元 │、66頁 │
│ │ │ │ │多的部份要對拆,我也說沒問題…│ │
│ │ │ │ │但是現在您介紹的藍先生成交價 │ │
│ │ │ │ │1800萬元…我就給您介紹費1%… │ │
│ │ │ │ │等交屋後,履約帳戶撥款下來…我│ │
│ │ │ │ │會委託蘇代書給您1%(開支票) │ │
│ │ │ │ │雙方無議…謝謝您 │ │
├─┼──────┼────┼──────┼───────────────┼────┤
│8 │2019年3月19 │11:06 │大王/King傳 │仲介費勞務費用並非買賣價金,口│本院卷48│
│ │日(週二) │ │訊給林霈恩 │約定後一段時間內容須安排客戶帶│、67頁 │
│ │ │ │ │看房屋,常常要駐守客戶上門甚至│ │
│ │ │ │ │安排原有認識的潛在客戶並加以推│ │
│ │ │ │ │銷。整理物件的內外環境,且要主│ │
│ │ │ │ │動與可能客戶聯絡。並非是隨便說│ │
│ │ │ │ │幾句話就可成交,是以勞力賺取之│ │
│ │ │ │ │辛苦錢,房屋買賣價金事由屋主及│ │
│ │ │ │ │買方雙方決定之商品交易費;若賣│ │
│ │ │ │ │方對出售價格不滿意則可拒絕交易│ │
│ │ │ │ │,仲介費按成交的百分比計算故交│ │
│ │ │ │ │易價格之高低也直接影響仲介費總│ │
│ │ │ │ │額。成交價格低則仲介費也按比率│ │
│ │ │ │ │降低了,故不應該成交簽約後才來│ │
│ │ │ │ │壓低或遲延給付。如果賣方不滿意│ │
│ │ │ │ │售價就不要簽約或是請仲介拉高至│ │
│ │ │ │ │滿意之價格,或者詢問仲介是否願│ │
│ │ │ │ │意降低仲介費以達成各方之滿足;│ │
│ │ │ │ │如果決定約期簽約就表示賣方對買│ │
│ │ │ │ │賣價金及仲介費毫無疑義,簽約完│ │
│ │ │ │ │成後才要求降低仲介費實屬不公。│ │
│ │ │ │ │從頭開始就口頭約定仲介費2.5% │ │
│ │ │ │ │,既便簽約前還詢問並確認仲介費│ │
│ │ │ │ │2.5%。還望霈恩能體諒工作人員 │ │
│ │ │ │ │的辛勞,我們是實實在在努力工作│ │
│ │ │ │ │而非不勞而獲。 │ │
├─┼──────┼────┼──────┼───────────────┼────┤
│9 │2019年4月25 │13:01 │林霈恩傳訊給│當時講好的賣到1950萬元就給2.5 │本院卷48│
│ │日(週六) │ │大王/King │% │、67頁 │
├─┼──────┼────┼──────┼───────────────┼────┤
│10│2019年4月25 │13:02 │林霈恩傳訊給│現在成交1800萬元只能給1% │本院卷48│
│ │日(週六) │ │大王/King │ │、67頁 │
├─┼──────┼────┼──────┼───────────────┼────┤
│11│2019年4月25 │13:57 │大王/King傳 │1950萬元是表價我們所收的費用是│本院卷48│
│ │日(週六) │ │訊給林霈恩 │以成交價在收,而且要收單錢妳也│、67、68│
│ │ │ │ │有詢問我服務費多少雙重確認是 │頁 │
│ │ │ │ │2.5%仲介費正常收費是4%我也把│ │
│ │ │ │ │你認定是好朋友有交情才收這麼低│ │
│ │ │ │ │的費用請你不要在為難我了… │ │
├─┼──────┼────┼──────┼───────────────┼────┤
│12│2019年4月25 │14:07 │林霈恩傳訊給│我是問您,我們之前說的幾趴…我│本院卷48│
│ │日(週六) │ │大王/King │是問您當時說好的成交價格1950是│、68頁 │
│ │ │ │ │幾趴 │ │
├─┼──────┼────┼──────┼───────────────┼────┤
│13│2019年4月25 │15:22 │大王/King傳 │霈恩 這樣討論是沒有意義 當然價│本院卷48│
│ │日(週六) │ │訊給林霈恩 │位賣的高 請的費用就高即不是45 │、68頁 │
│ │ │ │ │萬了… │ │
├─┼──────┼────┼──────┼───────────────┼────┤
│14│2019年5月1日│09:10 │大王/King傳 │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說過1%的話, │本院卷48│
│ │(週三) │ │訊給林霈恩 │會不會是醫生娘與其他仲介者討論│、68頁 │
│ │ │ │ │的?如果沒有成交我也白忙一場,│ │
│ │ │ │ │期望就是一整年努力得到合理的待│ │
│ │ │ │ │遇。希望醫生娘給我買賣合約簽約│ │
│ │ │ │ │前我所提出的服務費,而不是我從│ │
│ │ │ │ │未提及和答應的金額,希望醫生娘│ │
│ │ │ │ │與婆婆談完後能提高金額,盡量達│ │
│ │ │ │ │到辛苦工作的我。謝謝你! │ │
├─┼──────┼────┼──────┼───────────────┼────┤
│15│2019年5月9日│14:29 │大王/King傳 │霈恩 │本院卷48│
│ │(週四) │ │訊給林霈恩 │台中市○○區○○路0○00號房屋 │、68頁 │
│ │ │ │ │土地買賣事,一年多來基於互信原│ │
│ │ │ │ │則你我雙方僅口頭約定而並未簽訂│ │
│ │ │ │ │委託銷售合約。108年3月7日買方 │ │
│ │ │ │ │下訂後,我們也在Line討論服務費│ │
│ │ │ │ │並告知2.5%。3月13日約好買賣雙│ │
│ │ │ │ │方簽約,簽完約時就向你要求支付│ │
│ │ │ │ │服務費45萬。3月十五日你又重新 │ │
│ │ │ │ │問及服務費我也再次告知45萬,但│ │
│ │ │ │ │你認為是1%且於交屋後才願意付 │ │
│ │ │ │ │款。因本案雙方有所爭議且與你電│ │
│ │ │ │ │話聯絡多次都未接聽,故擬向台中│ │
│ │ │ │ │市勞工局或台中市地院簡易庭提出│ │
│ │ │ │ │調解仲裁。為避免商及情宜,特此│ │
│ │ │ │ │告知。 │ │
└─┴──────┴────┴──────┴───────────────┴────┘
附表二
┌─┬──────┬────┬──────┬───────────────┬────┐
│編│line對話傳送│line對話│傳訊者與收訊│line對話內容 │卷證頁碼│
│號│日期 │傳送時間│者 │ │ │
├─┼──────┼────┼──────┼───────────────┼────┤
│1 │2018年4月16 │15:36 │林霈恩傳訊給│姐姐您好:麻煩您幫我維護房子的│本院卷44│
│ │日(週一) │ │大王/King( │整潔和植栽的成長…好嗎? │、55頁 │
│ │ ├────┤指上訴人,下├───────────────┤ │
│ │ │15:37 │同) │麻煩您了!感謝您喔! │ │
├─┼──────┼────┼──────┼───────────────┼────┤
│2 │2018年4月20 │10:50 │林霈恩傳訊給│副總傳來我沒繳電費…要被斷電之│本院卷44│
│ │日(週五) │ │大王/King │虞 │、56頁 │
│ │ ├────┤ ├───────────────┤ │
│ │ │10:50 │ │請快幫我繳一下 │ │
│ │ ├────┤ ├───────────────┤ │
│ │ │10:51 │ │我馬上匯給您 │ │
│ │ ├────┤ ├───────────────┤ │
│ │ │10:51 │ │給我帳號 │ │
│ │ ├────┤ ├───────────────┤ │
│ │ │15:58 │ │多少錢?來我們診所拿或給我帳號│ │
│ │ │ │ │我匯給您喔 │ │
│ │ ├────┼──────┼───────────────┤ │
│ │ │16:21 │大王/King傳 │已繳清了改天再算 2期823元 │ │
│ │ │ │訊給林霈恩 │ │ │
├─┼──────┼────┼──────┼───────────────┼────┤
│3 │2018年4月27 │14:55 │林霈恩傳訊給│姐:三樓次臥的地板和浴室髒髒的│本院卷45│
│ │日(週五) ├────┤大王/King ├───────────────┤、57頁 │
│ │ │14:56 │ │可否麻煩您一下 │ │
│ │ ├────┼──────┼───────────────┤ │
│ │ │16:48 │大王/King傳 │霈恩 回公司時在幫妳處理 │ │
│ │ │ │訊給林霈恩 │ │ │
├─┼──────┼────┼──────┼───────────────┼────┤
│4 │2018年9月8日│13:52 │林霈恩傳訊給│美女姐姐您好:可否幫我屋況及整│本院卷45│
│ │(週六) │ │大王/King │潔,好嗎?謝謝您,辛苦您了喔 │、59頁 │
│ │ ├────┤ ├───────────────┤ │
│ │ │13:52 │ │上帝祝福您平安健康賺大錢喔 │ │
│ │ ├────┼──────┼───────────────┤ │
│ │ │15:37 │大王/King傳 │霈恩 沒問題,我有過去時會整理 │ │
│ │ │ │訊給林霈恩 │ │ │
├─┼──────┼────┼──────┼───────────────┼────┤
│5 │2019年2月1日│18:51 │林霈恩傳訊給│親愛的姐:自來水公司說他們沒有│本院卷46│
│ │(週五) │ │大王/King │抄錯…應該是我的漏水而不知道…│、63、64│
│ │ │ │ │他們說我還是得繳…我真得很無言│頁 │
│ │ ├────┤ ├───────────────┤ │
│ │ │18:51 │ │還得麻煩您幫我繳…再麻煩您給我│ │
│ │ │ │ │帳號 │ │
│ │ ├────┤ ├───────────────┤ │
│ │ │18:52 │ │真得很感謝您 │ │
│ │ ├────┤ ├───────────────┤ │
│ │ │18:52 │ │有您真好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