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家上,29,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又本件上訴人於109年1月30日、4月23日上訴理由狀均主張抵銷,請兩造於10日內就該抵銷之債權提出準備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逕送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