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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瞿珮玲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李曉薔律師
被 上訴 人 戴河南即中台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0年1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宣判。
然上訴人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12月31日提出補充辯論意旨暨再開辯論聲請狀到院,並於該書狀提出書證24至29,本院審酌上開書證為本件訴訟審理期間未經兩造提出之書證,屬於新事證,且涉及本件訴訟兩造爭執事項之攻擊防禦方法,但並未經提示被上訴人知曉且辯論,有礙訴訟權益保障,故有必要讓兩造進行閱覽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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