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142,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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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張瀞分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以「瀞分姐姐」之帳號轉發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下稱系爭貼文)至通訊軟體LINE「幸福啟程家族」群組(下稱系爭LINE群組)內,經新聞媒體於108年11月6日報導而廣為大眾知悉。

系爭貼文顯屬事實之陳述,而非主觀之價值判斷,亦非合理評論或意見表達;

縱系爭貼文為評論,上訴人之偏激不堪之言詞已非適當言論;

上訴人刻意散布於眾,並於系爭貼文中載明請「各大網友廣大宣傳」,顯具侵害伊名譽權之主觀意圖。

上訴人造謠並辱罵伊如同竊國,又指伊所屬執政黨係偽政權、集體叛國之犯罪集團,人人得而誅之,已構成故意不法侵權行為。

伊曾任律師、高雄市長、行政院長,現為我國駐日大使,系爭貼文已嚴重影響社會大眾對伊之評價,侵害伊之名譽及人格權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故上訴人自應對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應以登報道歉之方式回復伊之名譽。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

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聲明以36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連續三天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下方。

㈢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貼文係伊助理石○華(已於109年3月22日死亡)在伊不知情之情況下轉貼,經記者詢問告知後,伊始知悉是假新聞,遂同日收回系爭貼文,並於系爭LINE群組中表示系爭貼文未經證實,請勿轉傳。

系爭貼文所為之陳述內容,顯係討論駐日使館亞東關係協會更名之有關公共領域事務,所做出之公開評論與意見表達,此項言論自由權利不因系爭貼文之內容前於106年間經外交部澄清非屬事實而被否定;

參酌106年1月12日風傳媒發表標題為「謝長廷指示駐日職員對外可稱『台灣駐日代表處』」之新聞、106年3月6日自由時報發表標題為「台灣亞協將改名『台灣日本關係協會』」之新聞、106年7月15日新唐人亞太台發表標題為「網傳駐日使館更名被罰款謝斥:有心人士」之新聞內容,足認系爭貼文之內容並非空穴來風之詞,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且就變更國名而言,為我國歷次民主選舉中選舉政見之重大分歧爭議,伊轉貼系爭貼文,非明知虛偽之故意,係對公共關心之事務發表言論與意見表達,屬善意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本應給予較為不受限制之發表言論自由,不能一概認為侵害名譽權而予以限制,若需逐字逐句確認是否有所依據,而不從其發言之主要意旨觀察,恐將箝制受憲法及公政公約所保障及確認之言論自由。

縱認伊仍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就侵害名譽權之慰撫金量定,伊係過失轉發系爭貼文,且被上訴人確實主張並建議「未來館內職員對外說清楚一點,直接說『台灣駐日代表處』,避免讓日本人以為還有高雄或台中的駐日代表處」,又系爭LINE群組中有大量並非實際上知悉訊息的人,縱有損害亦極其有限,況被上訴人亦主張系爭貼文之內容早已澄清,是否確有具體損害,仍有疑慮;

又縱認系爭貼文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然伊係就公共事務及政策議題發表言論,為保護言論自由以發揮監督政府功能,尚難令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伊已於108年11月11日於系爭LINE群組內刊登「我上次轉傳的這則訊息並未證實,請大家不要再轉傳,以免觸法。」

訊息,並連結澄清系爭貼文為假消息之自由時報報導,已足回復被上訴人名譽;

若要再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為伊於系爭LINE群組中刊登1日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即足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及自109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36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即26公分乘以35.5公分),刊登於自由時報頭版下方壹日。

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80萬元,暨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項聲明附帶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上訴人對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瀞分姐姐」之帳號於108年11月5日,在系爭LINE群組內轉發系爭貼文;

斯時該群組成員為429人;

自由時報於108年11月6日為系爭貼文之相關報導;

同年月16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於其官方網站發表澄清「關於網路謠傳『駐日謝大使未經國會同意及全國人民表決,私自將中華民國國名竄改申請更名為台灣遭日本裁罰』事」之新聞稿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22-123頁),堪信為真正。

(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貼文為上訴人轉發至系爭系爭LINE群組,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為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1、上訴人雖辯稱系爭貼文為其助理石○華自行轉貼云云,惟其並未舉證證明之;

且依上訴人所自承其於108年11月11日在上開群組貼文截圖(見原審卷第47頁):「我上次轉傳的這則訊息並未證實,請大家不要再轉傳以免觸法」等語,衡理,「我」於一般語境脈絡中係用以自稱,而與他人有所區分,已足徵LINE帳號「瀞分姐姐」為上訴人自己使用,並承認上次轉傳系爭貼文乃其所為,亦合於一般社會通念對於稱謂之理解。

上訴人此部分所辯,自是不可採。

2、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

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固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然非謂其名譽權即不受保障。

而言論中之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性質有異,蓋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具有可證明性。

行為人就公眾人物關於公眾事務領域事項為事實陳述之言論發表時,仍應負合理查證之義務,並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倘行為人就事實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自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

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或係轉述第三人之陳述,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可參) 。

3、細繹系爭貼文:「我國駐日代表謝長廷,未經國會及人民表決,私自將原『中華民國』國名竄改申請更名為『台灣』,,結果被日本裁罰,須繳納7000萬日圓(合約台幣2100萬元)高額稅賦……有如竊國般的犯法行為……堂堂一個駐日代表謝長廷,竟然被日本乾爹給坑了,實在無顏見江東父老!現在的偽政權是集體叛國的犯罪集團,人人得而誅之!」內容,可見系爭貼文係指摘被上訴人私自竄改國名,因而犯法被日本裁罰,已足令一般閱聽者產生被上訴人因具有特定政治目,擅自更改政府機關名稱,有犯法、竊國、偽政權之負面印象,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上人格地位,應認該文內容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

4、上訴人雖舉106年1月12日,風傳媒發表標題為「謝長廷指示駐日職員對外可稱『台灣駐日代表處』」之新聞;

同年3月6日,自由時報發表標題為「台灣亞協將改名『台灣日本關係協會』」;

106年7月15日新唐人亞太台發表標題為「網傳駐日使館更名被罰款謝斥:有心人士」等新聞內容(見原審卷第49-57頁),而抗辯稱系爭貼文之內容並非空穴來風之詞,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云云。

然依前揭報導,並觀106年7月12日,新頭殼NEWTALK發布標題為「謝長廷申請更名遭裁罰?外交部:並非事實」之新聞,內容略以駐日代表處變更登記名義而遭日本裁罰乙事,外交部發聲明回應並非事實(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04號卷「下稱北院卷」第79頁),可見於106年間,系爭貼文之內容業經新聞媒體報載,外交部已發聲明回應駐日代表處更名遭裁罰一節純屬子虛。

另於108年11月16日,外交部亦於其官方網站發表澄清「關於網路謠傳『駐日謝大使未經國會同意及全國人民表決,私自將中華民國國名竄改申請更名為台灣遭日本裁罰』事」(北院卷第81頁),可彰駐日代表處未涉及國名變更問題,亦未有遭到裁罰之情事,已可認系爭貼文內容確屬虛偽不實。

而系爭貼文是以被上訴人私自變更國名遭裁罰之不實陳述,進而評論被上訴人之行為乃竊國般之犯法行為,即以「駐日代表處變更國名」作為事實陳述客體,加以評論。

該評論基於虛偽不實之事,實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難謂屬阻卻違法之事由。

又現今社會資訊充斥,言論通常藉由社群媒體或人際間轉發,因而接收特定訊息,進一步散布於閱覽群眾,且轉發之動作,衡情乃認同該言論,而以自己之名義進行轉發,欲使其受眾知悉,殊與直接發表言論無異,則轉發言論之行為本身,自應亦盡一定合理查證義務。

衡諸系爭貼文之內容,業於106年間經外交部澄清非屬事實,距上訴人轉發已有3年間隔,相關澄清新聞當已發表,可藉由大眾媒體、網路搜尋等管道確認消息之真偽;

上訴人為臺中市議員,擁有一定團隊處理相關政治事務,應能迅速確認系爭貼文之真實性,並無何無法查證之情事,則上訴人未能舉證其於轉發系爭貼文前,有何查證行為,自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其率然轉發散布於眾,當是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上訴人辯稱基於言論自由保障、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評論、善意單純轉發系爭貼文,無侵權行為云云,並不可採。

5、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相當,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實際加害程度及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原審審酌本件侵權行為態樣、被上訴人之身分法益所受侵害程度,及被上訴人現為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上訴人為臺中市議員之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允當,並認僅命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尚有不足,考量自由時報以澄清系爭貼文為假消息,外交部亦在其官方網站發表澄清新聞稿,上訴人已得藉由相對應之大眾媒體、政府機關力量反駁,藉以獲得澄清,併參以現今公眾就此事件之關注程度、平面媒體之受眾、發行量、閱報率等情狀,認上訴人應將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36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即26公分乘以35.5公分),刊登於自由時報頭版下方1日,核無不合。

被上訴人以系爭貼文已嚴重影響社會大眾對伊之評價,致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主張應提高精神慰撫金金額云云;

上訴人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不應給付賠償金,若要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為伊於系爭LINE群組中刊登1日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云云,均非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4月23日(見北院卷第8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暨命上訴人於自由時報刊登附件所示道歉聲明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就此部分為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諭知,核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原審就前開不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

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附件:
道歉聲明 道歉人張瀞分前於立委江○臣LINE群組,未經查證散播:「我國駐日代表謝長廷,未經國會及全國人民表決,私自將原『中華民國』國名篡改申請更名為『台灣』,有如竊國般的犯法行為,結果被日本裁罰,須繳納7000萬日圓(合約台幣2100萬元)高額稅賦」云云等不實言論,侵害謝長廷先生之名譽,道歉人在此特向謝長廷先生正式表達道歉之意,以昭公信。
道歉人:張瀞分
附表:
轉貼文:《被封殺的電視新聞》 你知道嗎?我國駐日代表謝長廷,未經國會及全國人民表決,私自將原「中華民國」國名篡改申請更名為「台灣」,有如竊國般的犯法行為,結果被日本裁罰,須繳納7000萬日圓(合約台幣2100萬元)高額稅賦 我駐日代表謝長廷將原「中華民國」篡改申請更名為「台灣」,自認得意之時,結果遭友好日本國給出賣了,必須繳納7000萬日圓(合約台幣2100萬元)高額稅賦…民進黨沒想到如此更名竟然是這樣的下場:被他最信任也最友好的日本政府給坑了,堂堂一個駐日代表謝長廷,竟然被日本乾爹給坑了,實在是無顏見江東父老!……現在的偽政權是集體叛國的犯罪集團,人人得而誅之!! 請各網友廣大宣傳,迅速讓國人知悉此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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