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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黃水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和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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