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家聲,7,2021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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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指定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本
院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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