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64號
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