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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蔡孟哲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上訴人 廖俊清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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