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上,112,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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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張雪華
被 上訴人 尤宏仁
訴訟代理人 楊智閔
周品言
參 加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上訴人應提出預估開刀費用之項目、金額及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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