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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戴榮陞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被 上訴人 黃文亮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5行關於「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年前」,第2頁第9、10、14行及第3頁第14、15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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