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雪蔭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中「外」字係誤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