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黃駿捷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宜蓁間返還定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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