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抗,251,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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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51號
抗 告 人 鴻溪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哲

相 對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提存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訂有加油站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詎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抗告人受領遲延為由,將系爭加油站自110年1、2月之租金共新臺幣(下同)32萬元辦理清償提存,並於「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記載「受取權人請領110年1、2月份之月租金時應需符合: 1.受取權人對提存人無返還租賃物之訴訟存在;

2.每月請領月租金發票需載明「依有效存在租約請領加油站租金」之要件,經提存人審核無誤後,爰開立「同意領取證明文件」,以供受取權人憑向提存所辦理領取提存物。」

等語,經原法院提存所(下稱提存所) 以110年度存字第302號准予提存在案。

然抗告人於109年4月16日即已發函以109年7月16日為系爭租約終止日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堅認伊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並拒絕配合租約終止後之點交事宜,伊就此已向原法院提起返還租賃物訴訟(109年訴字第1065號),縱伊就相對人使用標的物之對價之法律關係有所爭議,惟伊從未拒絕受領相對人之給付,未有受領遲延之事宜,況租賃契約就租金之給付方式,係約定匯款至伊之銀行帳戶,並不需伊配合受領,本件實為相對人藉詞拒絕給付;

系爭租金債權之對待給付為交付標的物,相對人至今持續使用租賃標的物,抗告人已為對待給付;

相對人聲請提存主張之要件違反系爭租約之約定,增加契約所無之要件等,提存所准予相對人為清償提存之處分,及原法院駁回伊之異議,均屬不當,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相對人則辯稱:兩造間就系爭租約存否之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抗告人自不得逕為曲解雙方租約已不存在而認相對人所給付之租金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抗告人受領租金有依法開立正確名目發票予相對人之契約附隨義務,經相對人屢催未果,抗告人自有受領遲延之實,相對人依法提存以代清償自合於清償提存之要件;

另無返還租賃物之訴訟及每月請領月租金發票需載明「依有效存在租約請領加油站租金」為相對人依約給付租金之先決條件,抗告人受取相對人給付租金時自需附此二條件為要件之必要。

三、按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又依提存法第9條規定,提存書應記載提存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提存物為金錢之金額、提存之原因事實、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準此,清償提存乃債務人將其對債權人應為之給付,提存於國家設置之提存所,以代清償或達到法律上特定目的之行為,其性質屬於非訟程序,並非判斷當事人間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爭議之訴訟程序,故提存所就提存事件僅得依提存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形式上審查,至當事人間有關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當事人另循訴訟程序謀求解決,提存所並無審查權限。

從而清償提存僅須提存人提出之提存書記載之原因事實,形式上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審查範圍,提存所即應准予提存;

至當事人間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提存所並無認定判斷之權限。

四、查相對人以「提存人向受取權人承租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及其上之彰化縣○○市○○里○○路000號建物經營加油站,應給付110年1、2月之租金,合計新臺幣320,000元,經以存證信函通知,受取權人受領遲延」等情為由,依提存法第9條規定, 作成提存書載明提存人、受取權人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提存物之名稱、種類、數量及提存原因,並檢附系爭租約、永康王行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郵局第000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等證明文件,聲請辦理清償提存, 經提存所以110年度存字第302號清償提存事件受理,為形式審查後,認符合提存法規定而准予提存,於法即無不合。

抗告人雖主張:縱伊就相對人使用標的物之對價之法律關係有所爭議,惟伊從未拒絕受領相對人之給付,未有受領遲延之事宜等語,惟依前揭說明,兩造間就系爭租約存否之爭議,及相對人所應給付者為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事項,乃事涉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自應由當事人另行以訴訟方式謀求解決,提存所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而相對人於提存通知書「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記載「受取權人請領110年1、2月份之月租金時應需符合: 1.受取權人對提存人無返還租賃物之訴訟存在;

2.每月請領月租金發票需載明「依有效存在租約請領加油站租金」之要件,經提存人審核無誤後,爰開立「同意領取證明文件」,以供受取權人憑向提存所辦理領取提存物。」

則係相對人按己意所填載,提存所亦無權干涉,該記載是否符合清償提存之實質要件,亦屬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實體爭執,非提存所得加以審究。

是以提存所准予本件提存處分,並無違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該處分之異議,亦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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