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9號
抗 告 人 曾堉誠
陳盈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再審事件,不服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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