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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劉玥琳
相 對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謀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聲請複製警詢光碟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定有明文。
按法院書記官於其權限範圍內,對於訴訟關係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稱之為處分,關係人如有不服,得對之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以110年度上國字第1號判決後,聲請複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500號卷附之警詢光碟,經本院書記官於110年8月24日以110中分高民怡決110上國1字第07927號函否准異議人之聲請,異議人雖誤認係受命法官之裁定而提出異議,仍視為已對本院書記官之上開處分提出異議。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
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 ,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 事項第1點亦有明定。
準此,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交付者,僅限法院開庭時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並不及於警察機關警詢時之錄音、錄影光碟。
再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向本院書記官聲請複製之警詢光碟,係屬於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500號卷附之警詢錄音光碟,非屬法院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光碟,且依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前段規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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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要點第5點規定:「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500號案件,業經臺中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卷附之警詢光碟,係由臺中地檢所保管,異議人若有閱卷及複製警詢光碟之需要,應向臺中地檢聲請並經該檢察機關檢察長准許,非屬法院之權限。
是本院書記官以上開警詢光碟之複製係屬檢方權限為由,否准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異議人執此對本院書記官所為否准之處分,提出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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