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蔡黃雪蘭
蔡大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洪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蔡丁生
蔡泗龍
蔡煥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王沐蘭
被上訴人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上訴人 蔡大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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