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0,重上,147,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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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上訴人陳宇鴻(原名陳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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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
複代理人李冠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劉鈞豪律師
複代理人劉喜律師  
訴訟代理人盧江陽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傅絹惠等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05萬0946元(1549萬8025元+655萬2921元=2205萬0946元),應分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20萬6128元、30萬9192元,上訴人僅分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14萬8400元、22萬2600元,應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728元(20萬6128元-14萬8400元=5萬7728元)、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2元(30萬9192元-22萬2600元=8萬6592元)。爰當庭命於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高英賓
法官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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