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徐漢通
曾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被 上訴人 宏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凱倩
居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之00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彰數位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吳健強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查上訴人於上訴聲明請求金額與原審起訴狀所載各項請求、歷次變更聲明請求金額加總不符,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主張及聲明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慧 貞
法 官 劉 惠 娟
法 官 王 怡 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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