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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吳玉婷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明衛
黃正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運晅律師
鍾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10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吳玉婷後開請求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蔡明衛應給付吳玉婷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吳玉婷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蔡明衛負擔百分之5,餘由吳玉婷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吳玉婷主張:吳玉婷於民國109年1月8日與訴外人孫宓卉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向孫宓卉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由精誠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公司)之黃正文擔任買方吳玉婷之仲介,由敦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璟公司)之蔡明衛擔任賣方孫宓卉之仲介。
嗣後於109年3月8日10至12時許在敦璟公司二樓會議室因系爭房屋之交屋事宜及漏水問題進行協調會議(下稱系爭協調會),在場人士除了吳玉婷、孫苾卉、蔡明衛、黃正文外,尚有買方律師陳姿君、賣方律師胡郁伶、賣方代理人袁樂民、精誠公司店長楊中宏、賣方仲介蔡鴻霖、代書張○○及陳仲政、買方友人「阿伯」等十數人。
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以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言論指摘吳玉婷,貶損吳玉婷之人格而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又黃正文於系爭協調會中明知蔡明衛所述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言論並非實在,未當場出言反駁或作出澄清說明,其不作爲亦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蔡明衛、黃正文依序各給付50萬元、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原審判決吳玉婷敗訴,吳玉婷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蔡明衛應給付吳玉婷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黃正文應給付吳玉婷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蔡明衛答辯: ㈠吳玉婷與孫宓卉於109年1月8日簽訂系爭契約,買賣價金約定3,200萬元,吳玉婷希冀可以全額貸款,承辦代書張○○表示難以協助;
簽約後吳玉婷爲向銀行貸得較高金額,向黃正文表示希望於買賣契約加註房地價值爲3,780萬元,並要求更換張○○,均遭孫宓卉拒絕。
蔡明衛告知吳玉婷無法更換代書,吳玉婷強烈表示不滿,蔡明衛爲求系爭房地買賣事宜順利進行,同意負擔系爭房地之履保費4,800元、代書費2萬元及貸款銀行開辦手續費,並於系爭房地交屋時以現金交付吳玉婷,吳玉婷始同意不更換代書。
㈡依系爭契約約定吳玉婷應於簽約時交付簽約款320萬元,於109年2月10日前交付完稅款380萬元,尾款2,500萬元於109年3月7日交屋日前付清,惟吳玉婷於簽約時僅交付8萬元。
買賣雙方爲配合吳玉婷之貸款時程,於109年2月3日簽立協議書變更付款條件,約定吳玉婷應於109年2月13日前將472萬元滙入履約保證專戶,尾款2,720萬元若核貸無法通過,應於109年2月17日前匯入履約保證專戶。
㈢蔡明衛爲滿足吳玉婷全額貸款之條件,多方與銀行洽詢未果致申貸遲延,並於109年2月3日協議變更房屋價金之付款方式,對於吳玉婷已是盡力配合;
加以蔡明衛已盡力協助吳玉婷進行驗屋、修繕等工作,吳玉婷仍一再要求,蔡明衛積壓於內心之情緒一時爆發,而於系爭協調會中表達個人感受,未有侵害吳玉婷名譽之意等語,資爲抗辯。
對吳玉婷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黃正文答辯: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所爲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發言難認有何侵害吳玉婷名譽之情形;
吳玉婷對蔡明衛、黃正文就系爭協調會之言論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爲不起訴處分,吳玉婷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等語,資爲抗辯。
對吳玉婷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㈠吳玉婷主張蔡明衛侵害名譽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意見表達之言論,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是行為人之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茲就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言論是否侵害吳玉婷名譽,分述如下: ⑴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①吳玉婷主張其於109年1月8日簽約時除了交付8萬元,另簽立312萬元之本票以代簽約款320萬元之交付,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本院當庭勘驗系爭協調會錄音光碟自6分10秒至22分53秒,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並未於該段錄音中呈現,此有該段錄音譯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9至126頁),則吳玉婷就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並未提出證據證明。
③次查,觀諸系爭契約就價款給付方式約定「簽約款:本契約簽訂時320萬元。
完稅款:稅捐機關核發稅單後3日內380萬元(約109.2.10前)。
尾款:2,500萬元,交屋日期訂於109年3月7日前甲方(指吳玉婷)應依約付清尾款;
乙方(指孫宓卉)原有銀行貸款需由甲方代清償時,依第5條第2項規定支付尾款,辦理交屋。」
(見原審卷第55頁),由上可知依約吳玉婷應於109年1月8日交付320萬元;
而就上開價款之給付方式,吳玉婷、孫宓卉再於109年2月3日協議,約定吳玉婷應於109年2月13日前將472萬元滙入履約保證專戶,尾款2,720萬元以系爭房屋貸款,若核貸金額未達2,720萬元時,吳玉婷應於109年2月17日前將尾款滙入履約保證專戶,此有109年2月3日協議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65頁)。
吳玉婷自承於109年1月8日簽約時,就簽約款320萬元僅交付其中8萬元,另312萬元以簽訂本票方式交付,惟於109年2月3日重新協議付款方式,迄吳玉婷最終辦理貸款完成,除8萬元以外價金,係經其以貸款撥付款項給付,此爲兩造所不爭執。
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吳玉婷於簽約時僅交付8萬元,並未虛構事實,縱使蔡明衛以誇張方式講述「簽約時妳拿8萬就跑」等語,亦難認係陳述不實事項而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⑵關於附表一編號2部分:①吳玉婷主張其於簽約之初因代書張○○未能解釋合約而要求更換,蔡明衛明知張○○未能合於其要求,爲避免簽約問題無法拿到仲介費,而於109年1月21日說謊表示永慶房屋規定不能更換代書,並自行承諾負擔系爭房地之履保費、代書費、銀行開辦費,作爲不更換張○○之交換條件,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蔡明衛承諾負擔系爭房地之履保費4,800元、代書費20,000元、銀行開辦費等情,有蔡明衛書立之承諾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3頁) 。
再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當時會簽立這份承諾書,是因爲吳玉婷認為她沒有做好代書工作,當時吳玉婷已有情緒,買賣程序無法繼續走下去,蔡明衛因此同意支付承諾書上所列費用等語(見原審卷第422頁)。
則蔡明衛確實爲了安撫吳玉婷情緒,始同意而貼補履保費、代書費、銀行開辦費,以讓買賣程序順利完成,蔡明衛應允超過仲介業務範圍之承諾,心中難免覺得不滿,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講述「我是賣方經紀人,一毛錢我都沒賺,我還貼你那些錢,我還爬出去看,你跟我總部投訴什麼。」
、「妳很多事情講完妳都不講,我沒賺妳半毛錢,還貼妳錢啦!」、「我是對他們,吳醫師不是我的消費者,妳搞清楚…妳不要當作我是狗,我很愛賺,我若收一收沒做我也不會死啦。
」、「不用這樣,卡好心點…我還是欠她錢阿,我要賺什麼錢?我有跟她收錢嗎?…妳覺得妳不利的,妳就覺得不用講啦,我們…我們做人我…我不是這樣做的啦!」、「我跟妳講我是上網看到妳有幫助別人,我去貼妳那些錢,妳代書費用那些費用妳不用3、4萬塊嗎?那是我出的呢,那是我好意去出的,妳不要覺得說好像是我心虛,還是幹嘛,我讓著妳我不出餒?」等語,雖隱含對於吳玉婷有所不滿,但未虛構事實,難認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⑶關於附表一編號3部分:①吳玉婷主張其只要求更換代書,未有辱駡代書之行爲;
又其向玉山銀行及彰化銀行辦理貸款,亦未有駡過銀行行員,又蔡明衛從未向其說明永慶房屋總部規定只能用特約代書,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證人張○○於原審證述:「(妳與吳玉婷因買賣接觸過程中,吳玉婷有無對妳做出不理性或辱罵的行為?)雖沒有辱罵,但吳玉婷要求更換承辦代書。」
等語(見原審卷第425至426頁)。
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講述「妳把代書罵哭幾次?人家有來協調嗎?…這個代書不夠力,妳想要換…換代書,我跟妳講簽完約了,妳想換就換了,那也要他同意嘛,也要我同意嘛,我們總部就是要求特約代書,我跟妳說幾遍了,對不對?」等語,上開言論提及吳玉婷不滿張○○而要求更換確屬事實。
至於講述吳玉婷曾駡哭張○○等語,證人張○○雖未證稱其遭吳玉婷辱駡,惟吳玉婷自承對張○○之工作表現不滿意,甚而執意更換張○○,張○○若因此傷心落淚,未必讓吳玉婷看見,此部分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③次查,吳玉婷自承蔡明衛於109年1月21日表示永慶房屋規定不能更換代書(見本院卷一第215頁),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講述「我們總部就是要求特約代書,我跟妳說幾遍了,對不對?」等語,並未虛構事實,縱使蔡明衛僅講述一遍,亦難認此部分發言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④又查,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當時賣方及仲介公司、代書都全部在幫吳玉婷找貸款銀行,因這比較特別,連賣方都幫買方找,所以我印象深刻。
(是否目的就是要讓銀行貸款到3,200萬元?)是的。」
等語(見原審卷第426頁)。
由上可知,吳玉婷於109年1月8日簽約完即多方找尋能夠辦理全貸之配合銀行。
又吳玉婷自承曾授權蔡明衛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貸款業務(見本院卷第227頁),其亦於109年1月20日親自向國泰世華銀行水湳分行詢問房屋貸款有無可能貸至九成,經銀行人員答覆至多僅能七至八成,其餘一成以信用貸款辦理等情(見本院卷第343頁之對話紀錄),是以吳玉婷爲尋求全額貸款之配合銀行均四處碰壁,則蔡明衛以「妳的銀行也被妳罵,罵到跟狗血淋頭一樣…」等語,形容吳玉婷找尋全額貸款之配合銀行不順利,雖其誇張之表達方式令吳玉婷不快,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⑷關於附表一編號4部分:①吳玉婷主張從未表示孫宓卉須付12萬元,其始會出席系爭協調會,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當時因滲漏水的情形,買方不希望交屋,但賣方希望能交屋,所以到仲介公司洽談如何處理,當天一開頭買賣雙方各自帶律師到場,我是提出今日是否要辦理交屋或是如何修繕處理,後續由二位律師幫各自的當事人主張,最後取得的共識,就是由賣方直接補貼價金給買方。」
、「交屋當天有再做一個協議,有些瑕疵的部分,是由賣方以補貼款方式處理,如:2樓增建廁所施作含拆除清運,施作項目含木做、門框、天花板、馬桶、面盆、水龍頭。
2樓陽台後側增建遮雨棚架(採光罩),3、4樓廁所門口的護蹲,5樓的加壓馬達,這些是賣方直接補貼9萬元給買方,由買方自行修繕。」
等語(見原審卷第422至423頁)。
由上可知,吳玉婷於系爭協調會最終同意以孫宓卉負擔修繕費用9萬元而於當日完成交屋,可知吳玉婷原本希望孫宓卉負擔之修繕金額應高於9萬元。
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吳醫師的意思是她不出來,今天是不出來的欸,除非屋主全部12萬全付。」
等語,應是協調過程中之話術,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⑸關於附表一編號5部分:①吳玉婷主張其因蔡明衛於109年1月21日告知,若於109年2月6日辦理信貸,可以如期在109年2月10日撥款完成,始依張○○建議於109年2月3日以協議書變更付款日期,並非其因信用不佳而貸款不成,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當時變更付款時間的原因?)原先付款的時間簽約款109年2月10日前給付,原先付款金額為簽約款差額312萬元加上完稅款380萬元,共692 萬元,原先約定109年2月10日前都要給付,後來吳玉婷要求變更為109年2月13日一起給付,因貸款條件取消,希望我們將尾款調高變成2,720萬元,所以就改為109年2月13日將簽約款差額312萬元加上完稅款160萬元,共472萬元匯入履約保證帳戶,所以我們再跟賣方做協調。」
等語(見原審卷第420)。
由上可知,吳玉婷於109年1月8日簽約完即多方找尋能夠辦理貸款之配合銀行,之後孫宓卉爲配合吳玉婷之貸款操作而重新協議價款給付方式,亦有109年2月3日協議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65頁),是以吳玉婷確有因爲找尋配合貸款之銀行,而與賣家協議調整付款方式。
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妳貸款,妳貸款,妳要延期,妳要借款借到十成,我都幫妳去協調了,妳知道這個月我被妳搞到多難過嗎?我可以不要賺妳錢阿!那天來協調的時候,我跟妳說什麼?吳醫師如果妳真的不要買了,只要不要惡意解約,貸款貸不到,拜託我去跟袁醫師講,我有沒有跟妳這樣講?」、「妳什麼時候去驗嘛〜你3月5號交報告,我3月7號要做好給妳,妳說我要補貼利息給妳,之前給妳拖的勒?之前因為妳貸款問題,做不下來,我們去幫妳爭取已經往後遞延多久了?妳有沒有立刻…貸款拖到、貸款拖到,拜託勒,你可以給我錄音,沒關係。
貸款拖到我們不是有變更契約内容嗎?」等語,蔡明衛發言內容雖有強烈不滿之情緒,但未虛構事實,難認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⑹關於附表一編號6部分:①吳玉婷從未以0.6坪的厠所要求12萬元之修繕費,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依證人張○○於原審證述內容可知,就系爭房屋之瑕疵,包括2樓的增建廁所、2樓陽台後側增建之遮雨棚架(採光罩)、3、4樓廁所門口的護蹲、5樓的加壓馬達等,最終由孫宓卉補貼9萬元給吳玉婷,由吳玉婷自行修繕等情(見原審卷第422頁)。
是以吳玉婷主張之修繕費用應包括厠所、遮雨棚架、護蹲及加壓馬達等。
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妳0.6坪,妳估12萬,我不管什麼法律啦,我不管什麼律師!」、「妳不要每次別人講,妳就覺得你不接受,不認同,你就生氣!」、「妳連一個加壓馬達,加壓馬達在簽約的時候有沒有跟妳講,電器設備這個已經這麼久沒有住了,就不保固,妳那天跟我說一定要修,一定要修,我說我真的沒辦法,妳臉就變了,妳每次只要我講到妳不開心的,妳臉就變了。」
等語,蔡明衛就「0.6坪,妳估12萬」似指0.6坪範圍估價12萬元,惟由其後續其他發言內容亦有提及其他修繕內容,則可知蔡明衛就「0.6坪,妳估12萬」應係一時激 動未完整說明其欲表達之意思。
則蔡明衛之發言未明確區分各項瑕疵項目有關之修繕費用,而以統括之費用12萬元稱之,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⑺關於附表一編號7部分:①吳玉婷主張其於109年1月11日請黃正文向賣方提議在買賣契約內加註系爭房地有3,780萬元之價值,賣方表明不同意後其即放棄,並未堅持要求契約金額改成3,780萬元;
且其從未要求以系爭房地向銀行貸款3,500萬元,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等語。
②經查,吳玉婷於109年1月11日以LINE文字傳送予黃正文,傳送內容:「我之前有詢問過律師,他說合約書上加註,雙方同意房屋價值3780,屋主願意以85成價格即3200成交,就沒有法律上問題,這部份是否麻煩詢問屋主同意?」,黃正文以LINE回覆:「這樣寫的目的是爲了希望增加貸款金額,如果寫了銀行依然只認成交價3200,也是徒勞。」
,吳玉婷仍要求黃正文直接詢問屋主之意願,此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401頁)。
是以吳玉婷於簽約完確實曾提出於契約加註房地價值3,780萬元之要求,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講述:「妳聽我講嘛!全套我跟妳講完嘛!簽約完的隔天,妳就說要來改簽約3,780,我是不是跟妳據理力爭,說我不會改半個字。」
等語,縱然吳玉婷係要求於原來契約加註3,780萬元,而非變更契約金額爲3,780萬元,蔡明衛於上開發言時未明確區分二者情形不同,而以概括陳述方式提及此一過程,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③次查,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中講述:「妳的契稅妳付了沒?妳的代書費誰付的?妳當時候要貸3,000…的時候妳麼說?妳跟國泰怎麼說?妳買3,200,妳要貸3,500,每個人都被妳罵到臭頭,妳的代書費我幫妳負擔,妳的履保費我幫妳付2分之1,還有妳的銀行開辦費」等語,其中關於蔡明衛承諾負擔履保費、代書費、銀行開辦費等係屬事實,業如前述。
惟就蔡明衛講述吳玉婷欲以系爭房地向銀行貸款3,500萬元部分,蔡明衛雖辯稱係其情緒激動後之口誤云云。
查依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吳玉婷曾有此意思表示,蔡明衛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此部分之真實性,蔡明衛此部分發言,致他人誤認吳玉婷欲違法超貸,而有貶損吳玉婷人格之虞,此部分即構成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⑻關於附表一編號8部分:①吳玉婷主張從未要求蔡明衛以攀爬窗戶之方式檢驗房屋有無瑕疵,係蔡明衛爲求表現主動爲之,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都是我在處理妳這個爬這窗戶,吳醫師妳有看到嗎?我摔下去就馬上死欸…什麼妳都不好,什麼妳都不爽,什麼妳都不開心,什麼都要檢測到。」
等語,該段內容並未講述係吳玉婷要求蔡明衛以攀爬窗戶之方式檢驗房屋,該段言論僅係蔡明衛要表達其爲促成系爭房地買賣之不遺餘力,難認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⑼關於附表一編號9部分:①吳玉婷主張其於000年0月間即提醒賣方早日修繕,蔡明衛並未積極處理,待於交屋前檢測出漏水後,蔡明衛爲負瑕疵擔保責任,自動表示願意吸收驗屋費,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關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言論係侵害吳玉婷之名譽云云。
②經查,觀諸吳玉婷與黃正文自109年2月12日至000年0月0日間之如附表二所示LINE對話(見原審卷第65至69頁),吳玉婷於109年2月23日進行第一次驗屋,驗屋完賣方即進行窗框、厠所等之修繕;
之後於109年3月3日進行第二次驗屋,因有漏水問題無法於109年3月7日前完成修復,而就是否由賣方補貼吳玉婷修繕費用爲討論。
則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講述:「妳說窗框…部分窗框不給妳保固,妳2月23日先第一次去看的時候窗框,我2月25不是就已經就叫師父去做嘛!這些是我們該做的嗎?…這些都是多做的啦!」、「現在不是講重點啦,是整個過程啦!兩邊的感覺不爽,我已經儘量和諧了啦!錢已經給妳了啦!那個代書的契稅妳也還沒付啦!我跟妳講做人不用這樣啦!妳在跟我講什麼!法律講什麼!妳厝那是妳家…」、「驗屋費還要我幫妳出,我的天啊,他做完以後的驗屋費還要我幫妳出,他傳給…妳在跟他LINE的時候,妳還不好意思還要叫代書跟他講,妳這樣心態對嗎?妳有沒有…妳有沒有要說真的好好去處理這件事情,妳有看到我們大家為妳做那麼多事,妳只有想到妳自己,我們今天為什麼要氣呼呼?」、「我沒有對你發牢騷,我要跟你講整個過程,人家該做的有做…」等語,係就吳玉婷對於系爭房屋修繕及驗屋費負擔要求之描述,應係蔡明衛覺得吳玉婷要求過高而表達其不滿,難認蔡明衛係出於惡意之陳述,而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
㈡吳玉婷主張黃正文侵害名譽部分: 吳玉婷主張黃正文於系爭協調會對於蔡明衛之不實言論,未出言反駁或作出澄清說明,任由蔡明衛一再指摘吳玉婷,黃正文之不作為與吳玉婷名譽受損有因果關係,應成立侵權行為云云。
經查,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就附表一編號7中關於「妳買3,200,妳要貸3,500?」之發言,致他人誤認吳玉婷欲違法超貸,而有侵害吳玉婷名譽之虞,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經查,依當時系爭協調會之過程,蔡明衛於上開發言後,買方律師立即表示「我跟你講,這個不要這樣講喔。」
(見本院卷一第119頁),則買方律師已當場制止蔡明衛之發言,難認黃正文有何積極澄清之作爲義務,自不能認其有侵權行爲。
至於其餘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之言論,未屬侵害吳玉婷之名譽,業如本院認定如前,黃正文在場未出言反駁或作出澄清說明,亦無任何侵害吳玉婷之名譽可言。
㈢蔡明衛應對吳玉婷負賠償責任: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⒉經查,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就附表一編號7中關於「妳買3,200,妳要貸3,500?」之發言,致他人誤認吳玉婷欲違法超貸,而有侵害吳玉婷名譽之虞,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吳玉婷請求蔡明衛給付精神慰撫金,即有理由。
次查,吳玉婷醫學系畢業,任職醫院擔任外科醫師,已婚育有3名子女,月收入30至40萬元;
蔡明衛大學畢業,從事房屋仲介工作,月收入10萬元(見原審卷第330、381頁) ,並有吳玉婷、蔡明衛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
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蔡明衛不法行為之情節、吳玉婷身分法益受侵害,暨所承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吳玉婷請求蔡明衛賠償精神慰撫金4萬元本息,洵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吳玉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蔡明衛給付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6日(見原審卷第2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吳玉婷此部分敗訴判決,尚有未合,吳玉婷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於本院宣示後即確定,就吳玉婷請求准許部分自無庸諭知假執行)。
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吳玉婷之請求,並非正當,原審判決吳玉婷敗訴及駁回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吳玉婷就此部分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號 蔡明衛於系爭協調會之發言內容 1 簽約時妳拿8萬就跑,很誇張。
(未於錄音譯文中) 2 我是賣方經紀人,一毛錢我都沒賺,我還貼你那些錢,我還爬出去看,你跟我總部投訴什麼。
(錄音譯文7分46秒) 妳很多事情講完妳都不講,我沒賺妳半毛錢,還貼妳錢啦!…我是對他們,吳醫師不是我的消費者,妳搞清楚…妳不要當作我是狗,我很愛賺,我若收一收沒做我也不會死啦。
(錄音譯文10分16秒至56秒) 不用這樣,卡好心點…我還是欠她錢阿,我要賺什麼錢?我有跟她收錢嗎?…妳覺得妳不利的,妳就覺得不用講啦,我們…我們做人我…我不是這樣做的啦!(錄音譯文12分44秒至13分02秒) 我跟妳講我是上網看到妳有幫助別人,我去貼妳那些錢,妳代書費用那些費用妳不用3、4萬塊嗎?那是我出的呢,那是我好意去出的,妳不要覺得說好像是我心虛,還是幹嘛,我讓著妳我不出餒?(錄音譯文22分53秒) 3 妳把代書罵哭幾次?人家有來協調嗎?妳的銀行也被妳罵,罵到跟狗血淋頭一樣…這個代書不夠力,妳想要換…換代書,我跟妳講簽完約了,妳想換就換了,那也要他同意嘛,也要我同意嘛,我們總部就是要求特約代書,我跟妳說幾遍了,對不對?後來我出來,我跟妳吵,…欸他就沒事了,就換針對我,也沒有關係。
我做這個生意被針對是應該的,問題是妳要講理,妳要講理,不是什麼事…(錄音譯文19分01秒至21秒) 4 吳醫師的意思是她不出來,今天是不出來的欸,除非屋主全部12萬全付。
(錄音譯文19分52秒) 5 妳貸款,妳貸款,妳要延期,妳要借款借到十成,我都幫妳去協調了,妳知道這個月我被妳搞到多難過嗎?我可以不要賺妳錢阿!那天來協調的時候,我跟妳說什麼?吳醫師如果妳真的不要買了,只要不要惡意解約,貸款貸不到,拜託我去跟袁醫師講,我有沒有跟妳這樣講?(錄音譯文10分16秒至56秒) 妳什麼時候去驗嘛〜你3月5號交報告,我3月7號要做好給妳,妳說我要補貼利息給妳,之前給妳拖的勒?之前因為妳貸款問題,做不下來,我們去幫妳爭取已經往後遞延多久了?妳有沒有立刻…貸款拖到、貸款拖到,拜託勒,你可以給我錄音,沒關係。
貸款拖到我們不是有變更契約内容嗎?(錄音譯文12分44秒至13分02秒) 6 妳0.6坪,妳估12萬,我不管什麼法律啦,我不管什麼律師!(錄音譯文7分46秒) 妳不要每次別人講,妳就覺得你不接受,不認同,你就生氣!(錄音譯文9分04秒) 妳連一個加壓馬達,加壓馬達在簽約的時候有沒有跟妳講,電器設備這個已經這麼久沒有住了,就不保固,妳那天跟我說一定要修,一定要修,我說我真的沒辦法,妳臉就變了,妳每次只要我講到妳不開心的,妳臉就變了。
(錄音譯文11分07秒) 7 妳的契稅妳付了沒?妳的代書費誰付的?妳當時候要貸3,000…的時候妳麼說?妳跟國泰怎麼說?妳買3,200,妳要貸3,500,每個人都被妳罵到臭頭,妳的代書費我幫妳負擔,妳的履保費我幫妳付2分之1,還有妳的銀行開辦費(錄音譯文6分38秒)。
妳聽我講嘛!全套我跟妳講完嘛!簽約完的隔天,妳就說要來改簽約3,780,我是不是跟妳據理力爭,說我不會改半個字。
(錄音譯文6分57秒) 8 都是我在處理妳這個爬這窗戶,吳醫師妳有看到嗎?我摔下去就馬上死欸…什麼妳都不好,什麼妳都不爽,什麼妳都不開心,什麼都要檢測到。
(錄音譯文18分00秒至11秒) 9 妳說窗框…部分窗框不給妳保固,妳2月23日先第一次去看的時候窗框,我2月25不是就已經就叫師父去做嘛!這些是我們該做的嗎?…這些都是多做的啦!(錄音譯文9分13秒至42秒) 現在不是講重點啦,是整個過程啦!兩邊的感覺不爽,我已經儘量和諧了啦!錢已經給妳了啦!那個代書的契稅妳也還沒付啦!我跟妳講做人不用這樣啦!妳在跟我講什麼!法律講什麼!妳厝那是妳家…(錄音譯文9分50秒) 驗屋費還要我幫妳出,我的天啊,他做完以後的驗屋費還要我幫妳出,他傳給…妳在跟他LINE的時候,妳還不好意思還要叫代書跟他講,妳這樣心態對嗎?妳有沒有…妳有沒有要說真的好好去處理這件事情,妳有看到我們大家為妳做那麼多事,妳只有想到妳自己,我們今天為什麼要氣呼呼?(錄音譯文22分12秒) 我沒有對你發牢騷,我要跟你講整個過程,人家該做的有做…(錄音譯文11分42秒)
【附表二】
109.02.12 吳玉婷:驗屋只有先看房子的狀況,水電等,東西沒有關係。
因爲我有找朋友要過去看,時間要麻煩2/23。
黃正文:驗屋於交屋前跟您約時間到現場確認(水、電、管線) 皆能正常使用無異狀,及查看有沒有滲漏水。
那就2/23早上10:00現場見囉~謝謝。
吳玉婷:交屋再確定都搬好即可。
另外想再麻煩跟確認, ⒈廚房的冰箱旁有隔間擋著,請問當初爲什麼這樣設計? 有什麼考量嗎? ⒉ 主臥更衣室有點T字型,設計考量? 黃正文:好,我再詢問看看,再回覆給您。
吳玉婷:另外還要再約一天2/20(四)早上9:30計設師評估。
2/23(日)早上10:00第一次驗屋。
109.02.23 黃正文:正文從頂樓驗到樓下。
插座部份,二樓廚房那層,靠近窗邊櫃子下插座孔沒反 應。
燈飾部份,除了部份燈泡須更換,其餘皆正常。
出水與排水孔,皆正常無阻塞。
屋況,有發現部份窗框 邊有疑似滲漏水,已回報給屋主,請廠商來修繕。
餐廳後面厠所,屋主會請水電師傅修繕。
109.02.26 黃正文:早上就過去施工了,連外牆都有上防水。
會將回報確認事項檔案傳給屋主,待屋主回覆後再轉 達給您。
109.03.03 黃正文:5點左右已驗完,後續由驗屋水電,出具報告書給您。
最後整棟再繞過,所以還是依驗屋水電提供的資料, 再來做討論。
吳玉婷:二樓漏水部份麻煩先跟屋主說明,因爲厠所是他增建 的。
109.03.05 吳玉婷:另外,屋主漏水部份如果無法於3/7前修復,請問屋主支 付費用要如何計算? 黃正文:若無法於3/7交屋前修復,有以下幾種方式處理: ⒈依工程估價修復費用,由賣方現金補貼給買方,讓買方 自行請廠商維修。
⒉買賣合約與交屋點交單上,註明約定期限內,修復完成。
俢 ⒊由履約專戶,壓款,(預估工程款)交屋,後續由專戶 出款於廠商修復。
109.03.07 吳玉婷:二樓矽力康沒有包含,門框沒有包含的版本。
黃正文:剛剛3/7 12:00賣方致電表示,很有誠意最後那4項買 方認爲該修繕的部分,由他這邊去處理,兩周內完成。
因爲沒有時間理後續,若需要出面或其他事項,將委託 律師全權代表賣方本人處理後續。
修好後買方可以,再俢 請人驗收,沒有問題再交屋。
以上PO文經賣方確認,永慶蔡鴻霖僅爲代表轉達。
包含馬桶水箱,當時皆已修復完畢,回報給您。
目前提出日是在3/5,這段時3/3驗屋後的結果。
我們3/3~3/6積極找廠商到現場估價。
昨日與您到現場做最後確認,同時都在等您配合的廠商 估價結果,並等待您的各品項報價? 後續針對這部分協商出修繕補貼金額,知道您有您的立 場,賣方也有他的想法,均須遵照合約精神,訂定最後 交屋日爲3/7。
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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