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聲更一,91,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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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91號
聲 請人 即
上 訴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惠
聲 請人 即
上 訴 人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麒
聲 請人即
上 訴 人 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梨妃


聲 請人 即
上 訴 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上 4 人
代 理 人 劉亭均律師
葉韋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案號: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號),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萬5,233元。

二、准予退還創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9萬6,927元。

三、准予退還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萬0,333元。

四、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耕公司)、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下稱楓康公司)、創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越公司)、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下稱梨子公司,與楓康公司、創越公司則合稱楓康公司等3人)與其餘上訴人均已撤回上訴,且本件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上訴人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下稱呂宗錕)未撤回上訴,不應影響聲請人退還裁判費之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等語。

二、按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參照)。

次按普通共同訴訟之發生,有於起訴或上訴時因己意決定而為共同起訴或共同上訴者;

亦有分別起訴或各別上訴後,因非己意決定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而形成者。

前者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併算其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或上訴利益之數額,據以統一計徵起訴或上訴裁判費,無從因部分共同訴訟人撤回起訴、上訴而重為核定,或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退還部分裁判費。

惟於後者之情形,其起訴或上訴時已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上訴利益之數額,並各自計徵完納裁判費,倘合意共同起訴或上訴者均已撤回者,縱另有非合意共同起訴或上訴者,因合併辯論而成為共同訴訟之當事人尚未撤回,且該起訴或上訴之利益又無牽連者,則該撤回訴訟既已減省法院之勞費,尚難認為撤回之當事人應受他人訴訟行為之影響,亦不能請求退還裁判費。

又民事訴訟法第83條退還裁判費規定,僅於當事人明示撤回其訴時,始有其適用。

於依同法第190條或第191條規定之視為撤回其訴者,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惟此係指該視為撤回之當事人不能請求退還裁判費而言,並不影響其他人起訴或上訴之利益與視為撤回者無牽連或競合關係者,仍得請求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15號裁定參照)。

經查:㈠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審請求聲請人,及其餘上訴人亞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稷豐食品有限公司、蒙在鍋裡有限公司、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和原中科分公司、米蘭街義式小館、彭明聰即唐人街茶餐廳、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士錫有限公司、三寶山戶外有限公司、韓慶餐飲有限公司、何紅紅即食八津企業社(以上17人下稱深耕公司等17人),暨呂宗錕、逗狗股份有限公司(與呂宗錕合稱呂宗錕等2人)請求遷出、拆除、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勝訴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4項、第5項後段至第13項、第14項後段至第27項部分;

見本院卷一第60-64頁),前經深耕公司等17人與呂宗錕等2人提起上訴(深耕公司等17人與逗狗公司係聯名上訴)。

㈡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裁定,乃以原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27項之每項被告遷出及(或)拆除地上物,暨命深耕公司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逕稱各個地號土地),其經濟目的一致,均在於無權占有土地之返還,故計算上訴利益以深耕公司所應返還土地價額為準,且無須併算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損害之不當得利部分(原判決主文第29項),因此廢棄108年12月31日、109年1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億8,135萬4,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2萬8,464元;

計算式:533地號土地占用面積324.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萬5,000元+53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5萬4,370.4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萬8,005元=31億8,135萬4,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業已確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39號裁定參照)。

㈢本件第二審裁判費係由聲請人各預納如附表一欄第⑵小欄所示金額,合計3,407萬4,429元。

經合併計算其等上訴利益 ,並扣除競合之上訴利益後,其等共溢繳74萬5,965元(計算式:34,074,429-33,328,464=745,965)。

㈣本件上訴利益相競合或牽連者,僅止於原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27項之每項被告遷出或拆除地上物,及命深耕公司返還同項土地。

至原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27項之每項被告(深耕公司除外)之上訴利益,僅止於各自占用之範圍,其間並無競合或相牽連之情。

是深耕公司等17人均於110年12月29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自110年10月22日起陸續撤回上訴,並同時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見本院卷三第81-119、229-230、233-239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可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惟其範圍僅限於已繳且逾3分之1以上數額部分;

至呂宗錕等2人既未撤回或明示撤回上訴,其等與深耕公司之上訴利益競合部分,則不在得退還之列。

㈤楓康公司等3人依各別上訴利益計算,俱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詳如附表一欄第⑵小欄編號1-3所示),故僅能退還逾應繳3分之1以上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欄第⑴小欄編號1-3所示。

㈥聲請人之上訴利益如合併計算者,既有溢繳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以其等上訴利益比例計算各自可退還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欄第⑵小欄所示。

㈦從而,楓康公司等3人可退還第二審裁判費,詳如附表一所示欄第⑶小欄編號1-3所示。

三、惟按債務人與第三人收受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之扣押命令(即執行命令)後,債務人不得為收取或其他處分,第三人則不得向債務人為清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參照)。

此規定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亦有準用,此觀行政執行法第26條自明。

經查:㈠深耕公司撤回上訴,依上所述計算方式,原可退還第二審裁判費詳如附表一欄第⑴⑵⑶小欄編號4所示。

㈡然深耕公司之退還裁判費債權,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各核發如附表二欄第⑴小欄所示執行命令,於如附表二欄所示金額範圍內,禁止深耕公司收取與處分退還本件裁判費債權,並禁止本院對深耕公司為清償,且其扣押金額遠大於應還還金額。

是依此等執行命令,深耕公司已無第二審裁判費可資退還。

㈢從而,深耕公司猶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預納裁判費之人  ⑴上訴利益 ⑵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 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1之金額 應退還第二審裁判費金額 ⑴非溢繳部分 ⑵溢繳部分 ⑶合計 備註 ⑵已繳金額 1 楓康公司 ⑴2億5,484萬4,968元【計算式:(2,782.42㎡+312.34㎡+967.18㎡+48.27㎡+13.48㎡+269.81㎡)×58,005元≒254,844,968元】 ⑴104萬2,172元 ⑴162萬4,233元 ⑵5萬1,000元 ⑶167萬5,233元 ⑴計算式:2,666,405元-1,042,172元=1,624,233元;
見原判決主文第20項、附表20 ⑵計算式【745,965元×〈254,844,968元÷(254,844,968元+199,320,261元+92,025,513元+3,181,354,672元)〉≒51,000元】 ⑵312萬6,517元 ⑵266萬6,405元 (各別計算上訴 利益,則未繳 足) 2 創越公司 ⑴1億9,932萬0,261元【計算式:(1,741.43㎡+377.47㎡+132.74㎡+955.38㎡+7.33㎡+33.44㎡+8.26㎡+10.99㎡+3.76㎡+88.16㎡+74.28㎡+3.02㎡)×58,005元≒199,320,261元】 ⑴82萬8,420元 ⑴125萬7,038元 ⑵3萬9,889元 ⑶129萬6,927元 ⑴計算式:2,085,458 元-828,420元=1, 257,038元;
見原判 決主文第22項、附 表22 ⑵計算式【745,965元×〈199,320,261元÷(254,844,968元+199,320,261元+92,025,513元+3,181,354,672元)〉≒39,889元】 ⑵248萬5,261元 ⑵208萬5,458元 (各別計算未繳上 訴利益,則未繳 足) 3 梨子公司 ⑴9,202萬5,513元 【計算式:(913.07㎡+163.93㎡+13.47㎡+12.82㎡+27.16㎡+20.69㎡+435.37㎡)×58,005元≒92,025,513元】 ⑴41萬0,932元 ⑴55萬1,917元 ⑵1萬8,416元 ⑶57萬0,333元 ⑴計算式:962,849元-410,932元=551,917元;
見原判決主文第25項、附表25 ⑵計算式【745,965元×〈92,025,513元÷(254,844,968元+199,320,261元+92,025,513元+3,181,354,672元)〉≒18,416元】 ⑵123萬2,796元 ⑵96萬2,849元 (各別計算上訴利 益,則未繳足) 4 深耕公司 ⑴31億8,135萬4,672元 【計算式:(324.64㎡×85,000元)+(5萬4,370.49㎡×58,005元)=3,181,354,672元】 ⑴920萬4,584元 ⑴1,601萬5,995 元 ⑵63萬6,660元 ⑶1,665萬2,655 元 ⑴計算式:27,613,752元-9,204,584元-926,160元-1,467,013元=16,015,995元;
見原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27項、附表1至附表27 ⑵計算式【745,965元×〈3,181,354,672元÷(254,844,968元+199,320,261元+92,025,513元+3,181,354,672元)〉≒636,660元】 ☆楓康公司等3人已繳 裁判費部分,其等 上訴利益與深耕公 司競合,深耕公司 無須重覆繳納 ☆呂宗錕等2人未撤回 上訴或明示撤回上 訴,深耕公司繳納 此部分裁判費全數 不得退還 ⑵2,761萬3,752元 【計算式:33,328,464元-(2,666,405元+2,085,458元+962,849元)=27,613,752元;
內含呂宗錕應繳92萬6,160元、逗狗公司應繳146萬7,013元;
見原判決第21頁、第26項、附表21、附表26】 ⑵2,835萬9,717元 (其中74萬5,965 元權充聲請人溢 繳部分,各別計 算上訴利益,未 繳足)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 ⑴執行命令字號 ⑵債權人 ⑶送達本院時間 扣押範圍 本金金額 扣押範圍 ⑴程序費用 ⑵執行費用 1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司執果字第135094號 ⑵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 司 ⑶民國110年11月12日 5,851萬1,136元 本息 ⑴---- ⑵45萬5,461元 2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司執果字第138224號 ⑵蘇仁皓 ⑶110年11月24日 70萬元 ⑴1,000元 ⑵5,608元 3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司執果字第150355號 ⑵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 ⑶110年12月14日 1,048萬元本息 ⑴---- ⑵8萬3,840元 4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14769號 ⑵詹宜穎 ⑶111年2月14日 45萬5,000元 ⑴1,000元 ⑵3,648元 5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14770號 ⑵范裕鵬 ⑶111年2月14日 31萬5,000元 ⑴1,000元 ⑵2,528元 6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14771號 ⑵張鴻仁 ⑶111年2月16日 30萬元本息 ⑴1,000元 ⑵2,408元 7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14772號 ⑵張鴻仁 ⑶111年2月14日 60萬元 ⑴1,000元 ⑵4,808元 8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20098號 ⑵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⑶111年2月23日 1,048萬元本息 ⑴---- ⑵8萬3,840元 9 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 中分署110營所稅執專 字第00000000號 ⑵---- ⑶110年12月22日 174萬554元 ⑴----- ⑵43元 10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81152號 ⑵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⑶111年6月30日 5,851萬1,136元本息 ⑴---- ⑵45萬5,461 元 11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81151號 ⑵樹太老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⑶111年6月30日 200萬元 ⑴----- ⑵1萬6,000元 12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78794號 ⑵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 ⑶111年7月1日 1,048萬元本息 ⑴----- ⑵8萬3,840元 13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34474號 ⑵梁志雄 ⑶111年7月8日 200萬元 ⑴----- ⑵1萬6,000元 14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98476號 ⑵蘇仁皓 ⑶111年7月29日 70萬元 ⑴----- ⑵5,600元 15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98475號 ⑵張素修 ⑶111年7月29日 63萬元 ⑴----- ⑵5,040元 16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98478號 ⑵王鯤 ⑶111年8月11日 900萬元本息 ⑴2,000元 ⑵7萬2,016元 17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105377號 ⑵詹宜穎 ⑶111年8月11日 45萬5,000元 ⑴1,000元 ⑵3,648元 18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105378號 ⑵張鴻仁 ⑶111年8月11日 60萬元 ⑴1,000元 ⑵4,808元 19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司執果字第98477號 ⑵張仲民 ⑶111年8月12日 300萬元本息 ⑴2,000元 ⑵2萬4,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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