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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淑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5
王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江秀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王淑貞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83元及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624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王淑玲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624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王淑貞於第一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登來之遺產,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王淑玲返還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本息(詳一審家繼訴卷二第250頁),嗣迭經追加遺產範圍及減縮後,請求分割之標的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詳一審家繼訴卷二第261至263頁),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土地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其價額為3923萬6659元(見一審家繼訴卷一第39頁),另附表編號15至20所示之金額合計為541萬3968元,故王登來之遺產價額合計為4465萬0627元(計算式:39,236,659元+5,413,968元=44,650,627元)。
又王登來之繼承人計有配偶王江秀香及子女王淑貞、王碧蓮、王美雲、王淑玲、王美麗、王美琪共7人,應繼分均為1/7,故本件王淑貞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全部遺產之總價額,及王淑貞之應繼分比例1/7核定為637萬8661元(計算式:44,650,627元÷7=6,378,66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162元。
另訴請王淑玲返還不當得利1萬8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162元(64,162元+1,000元=65,162元),王淑貞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7087元(詳一審家繼訴卷一第59、157頁、家訴卷第21頁),尚無不合。
(二)嗣王淑貞就第一審判決遺產分割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追加主張附表編號21所示之存款7494元亦應列為王登來之遺產(詳本院卷一第123至139頁),則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6,379,732元{計算式:(44,650,627元+7,494元)÷7=6,379,7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萬6243元,王淑貞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9560元(見本院卷一第45頁),尚有不足,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683元(計算式:96,243元-89,560元=6,683元)。
(三)又王淑貞及王淑玲對本院判決遺產分割部分不服,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
其中王淑貞對本院判決遺產分割全部不服,自應按前揭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其上訴利益價額,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9萬6243元。
至於王淑玲上訴雖僅聲明對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遺產分割部分不服,惟依首揭說明,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分割,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王淑玲雖僅對遺產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仍應依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6,379,732元計算,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6243元。
三、綜上所述,王淑貞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683元及第三審裁判費9萬6243元,而王淑玲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6,243元。
茲限渠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被繼承人王登來之遺產
編號 財產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現存金額或核定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298㎡ 135/3708 1,389,242元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2,417㎡ 135/3708 1,011,972元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735㎡ 1081/00000 000,228元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2,810㎡ 1081/00000 000,608元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398㎡ 399/0000 000,954元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56㎡ 399/0000 000,354元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3,770㎡ 1/24 1,806,458元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982㎡ 1/24 470,541元 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867㎡ 1/24 4,330,051元 1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由臺中市○○屯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整編而成) 266.82㎡ 全部 9,999,460元 1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2,339㎡ 1081/00000 000,201元 1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68㎡ 1081/00000 00,212元 1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805㎡ 1/4 5,189,375元 1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752.59㎡ 6572/00000 00,785,003元 15 存款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 3,054元 16 存款 豐原中正路郵局 771元 17 存款 中華郵政劃撥儲金 143元 18 債權 王登來寄存於王淑玲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帳戶存款 1,000,000元 19 債權 王淑玲應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之存款 890,000元 20 特種贈與 王登來生前贈與王淑玲購置結婚新居之款項 3,520,000元 21 存款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代發國民年金給付 7,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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