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上,617,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陳年文
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秀雄
陳敏雄
0000000000000000
蔡雪
陳清和
0000000000000000
黃明松
林雪花
陳玉芳
陳素榕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程(兼後一人訴訟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追 加被 告 陳廷印
陳右宗
被 上訴 人 鄭振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鄭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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