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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乙女(刑案代號0000-000000,姓名住居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丁男(刑案代號0000-000000-0,姓名住居所詳 卷)上 2 人
訴 訟代理 人 廖淑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男(刑案代號0000-000000A,姓名住居所詳卷
訴 訟代理 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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