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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柯雨馨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業務員登記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為完足之辯論,並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於民國110年1月8日修正,刪除第19條第1項所列撤銷登錄之處分,並修正同條第3項規定,依其立法總說明之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撤銷登錄處分有過度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之情形。
被上訴人於109年11月17日依據修正前第19條規定,撤銷上訴人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其適法及合憲性為何?
㈡、金管會109年8月19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389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之「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下稱系爭參考表)第十七項第6款:「為非所屬公司招攬有關保險業務,處罰標準:撤銷登錄」,於110年7月14日修正系爭參考表第十六項第6款:「為非所屬公司招攬有關保險業務,處罰標準:停止招攬1年」,修正前系爭參考表未區分違規情節均予撤銷登錄處分,其適法及合憲性為何?
㈢、被上訴人關於上訴人就修正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係違反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性原則乙節,應提出具體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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