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上易,80,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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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吳沁芸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劉致偉
訴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8年2月22日經由網路交友平台認識上訴人,於同年3月初相約見面,上訴人明知其就學貸款(下稱學貸)已於107年間清償完畢,竟對伊詐稱其有學貸尚未償還,向伊借錢以供償還,致伊陷於上訴人有欠學貸之錯誤認知,乃願意借款供上訴人償還,而於同年3月8日、19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48萬元、7萬5千元(合稱系爭匯款)至上訴人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開立之帳戶(下稱上訴人帳戶),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用以清償其對國泰世華銀行之消費性貸款餘額48萬1,136元。

上訴人係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伊,致伊受有48萬1,136元之損害。

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擇一求為命上訴人給付48萬1,1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逾上開聲明部分,經原審駁回,未據其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係出於贈與意思而匯款予伊,伊未對被上訴人表示積欠銀行之債務為學貸,或為何詐欺或借貸之情事。

縱認伊於108年3月19日以前對被上訴人負有債務,亦因被上訴人已多次向伊表示不必還錢,為免除債務之表示而消滅等語。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3-54、88頁):㈠兩造於108年3月中旬至同年6月間為男女朋友關係。

㈡被上訴人曾於同年3月8日、19日分別匯款48萬元、7萬5千元至上訴人帳戶。

上訴人於同月19日清償其對國泰世華銀行之消費性貸款48萬1,136元。

㈢上訴人曾向高雄銀行申請學貸(帳號000000000000)00萬1,876元、(帳號000000000000)00萬6,163元,已分別於107年7月2日、20日全數清償完畢。

㈣對兩造提出如附表一所示證物不爭執。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就系爭匯款之法律關係為贈與契約:⒈被上訴人曾於同年3月8日、19日分別匯款48萬元、7萬千元至上訴人帳戶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可信屬實。

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就系爭匯款有借貸合意而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上訴人則予否認,抗辯兩造當時為男女朋友,被上訴人為追求伊,一再表示要照顧伊而提供金錢為伊清償學貸,經伊一再拒絕,仍執意為系爭匯款,係出於贈與金錢之意思等語。

⒉查兩造間有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對話,有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被上訴人於本院不爭執其真正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一冊(附表一編號10)可憑,堪以採信。

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上訴人係出於供上訴人清償學貸之目的,並係以贈與意思而為系爭匯款。

⒊被上訴人雖引用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關於上訴人表示願償還系爭匯款金額等對話,欲證明兩造就系爭匯款有達成借貸之意思合致。

惟觀之上開對話前後內容可知,上訴人前開所為願還款之表示,係其於受贈系爭款項後,與被上訴人爭吵或論及分手時所為單方表示,且被上訴人均表示拒絕接受上訴人償還,自不能證明兩造事後有何達成借貸合意之情事,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不可採。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伊不實陳稱有欠學貸,致伊陷於錯誤,因而出於供上訴人清償學貸之意為系爭匯款,應屬可信:⒈查上訴人固曾向高雄銀行申請2筆學生就學貸款,惟已分別於107年7月2日、20日全數清償完畢,此為上訴人於原審所自承(原審卷第159-160、190-191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可採憑。

又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8日、19日匯款至上訴人帳戶後,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以該帳戶內款項清償對國泰世華銀行之消費性貸款48萬1,136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採信。

足見上訴人於同年3月8日之前明知其學貸已償還完畢,且迄同年月19日止對國泰世華銀行所負債務為消費性貸款,並非學貸。

⒉觀察兩造於同年3月15、17、18、19日之下列LINE對話紀錄:「(被上訴人)可以先確認沁芸的學貸正確金額嗎?」、「(被上訴人)我想幫沁芸學貸一次付清、不要分兩次、要跑兩次銀行、有點麻煩...」、「(被上訴人)寶貝的餘額學貸可以給我嗎?」、「(上訴人)嗯嗯 鼻鼻辛苦你了」、「(被上訴人)我要看還差多少錢」、「(被上訴人)可以請寶貝幫我確認一下學貸的正確餘額嗎?以及匯給寶貝帳戶的金額」、「(上訴人)每天餘額都不一樣啊」、「(上訴人)48多」、「(被上訴人)下午可以請寶貝把學貸還清唷!」、「(被上訴人)下午可以請寶貝把學貸還清好嗎?」、「(被上訴人)1個小時後會入帳」、「(被上訴人)那可以請你下午去一趟銀行把學貸繳清」、「(被上訴人)沁芸的帳戶應該是49萬」、「(上訴人)有入帳了」、「(上訴人)在銀行辦了」等語,有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LINE對話紀錄可憑。

可知被上訴人係向上訴人表示願給付金錢以供其清償「學貸」,並屢次要求其確認積欠「學貸」金額,已表明為系爭匯款之目的即在協助上訴人清償學貸。

被上訴人並於108年3月17日稱:「因為有買手機給沁芸寶貝 不然錢應該是足夠的」(見附表二編號2),可知被上訴人前於同月8日匯款48萬元予上訴人,亦係出於欲供上訴人繳納學貸之相同錯誤認知。

⒊上訴人由被上訴人之前述歷次對話已可清楚知悉被上訴人陷於上訴人有欠學貸之錯誤認知,並係出於供上訴人清償學貸之目的而匯款,上訴人既明知學貸早已償畢,竟隱匿上情不予澄清所欠銀行債務並非學貸,且在被上訴人於同年月18日向上訴人詢問學貸餘額時回報「48多」,與其當時尚欠國泰世華銀行之消費性貸款48萬1,136元金額大致相符,可認上訴人確實有向被上訴人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致被上訴人陷於「上訴人尚有48萬多元學貸未清償」之錯誤認知,並因認上訴人帳戶餘額已不足清償上訴人所稱學貸餘額,故於同年月19日再匯款7萬5千元。

被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匯款至上訴人帳戶時,於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之備註欄自行記載「繳學貸用」,有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不爭執其形式真正之上開申請書附卷可憑(原審卷第27頁)。

綜合前述事實經過,足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曾向伊表明尚有學貸未清償之不實訊息,應屬實情,否則被上訴人應無可能一直存在上訴人尚有學貸未清償之錯誤認知。

況上訴人於偵查中亦自陳:「一開始交往,我有跟劉致偉講我家裡狀況,我有說我有學貸跟信貸在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53號卷第68頁) ,足證上訴人確曾對被上訴人不實告知其尚有學貸未償還。

⒋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係主動查詢伊所欠學貸數額並欲為伊清償,經伊一再拒絕,被上訴人仍執意匯款予伊作為清償之用云云,並以附表二編號1至4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

查上訴人於同年月15日、17日對被上訴人所為願給付金錢供其清償學貸之表示,固曾回應:「不要」、「貸款不用付」、「我不要付貸款」、「我會慢慢繳完」、「讓我自己還,好嗎?」等語。

惟經被上訴人再為願提供金錢供其清償學貸為表示後,上訴人至同月18日、19日,已分別依被上訴人要求而回報其債務餘額及將系爭匯款用於清償其貸款,此有附表二編號1至4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可憑。

故本件尚不能僅以上訴人先前曾有拒絕情形,即反證其並無詐欺情形。

⒌上訴人又抗辯被上訴人曾以伊涉嫌詐欺提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1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953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臺中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同年8月12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44號案駁回被上訴人之再議而確定,足證伊並無被上訴人所指侵權行為云云,並提出上開處分書2件為據。

惟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於民事事件並不受拘束。

況查,被上訴人提出上開告訴,關於系爭匯款部分,被上訴人於偵查中並未指述上訴人學貸已償畢,竟向伊不實表示尚有學貸未償還,致伊陷於錯誤而為匯款等情,有刑事告訴狀及上開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宗可憑。

且檢察官於該處分書認上訴人罪嫌不足之理由,亦未論述曾調查或認定上訴人之學貸在108年3月8日前已償畢之事實。

則上開偵查結果既未及審酌此部分事實,其所為不同認定,於本件判決之結論自不生影響。

上訴人以上開刑事偵查結果據以佐證其無侵權行為,為無可採。

⒍綜上,被上訴人主張受上訴人詐欺致陷於錯誤而交付系爭匯款,上訴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伊受48萬1,136元之損害,應可採信。

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主張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已免除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並不可採:⒈上訴人抗辯伊曾向被上訴人表示願還錢,然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24日、30日、4月5日均表示不用返還,故已免除上訴人債務之意思表示云云。

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固定有明文。

惟被上訴人否認有免除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情事,主張伊於上訴人所指上開對話當時尚不知其於108年3月間已未欠學貸之事,不知伊有受上訴人詐欺情事等語。

⒉查兩造於同年月24日10時52分有下列對話:「(上訴人)沒有在一起了 我也一定會把錢還你」、「(被上訴人)不用 我不收」、「(上訴人)反正我有你的帳號 如果沒有在一起也會每個月匯還你」、「(被上訴人)你留著當自己的未來結婚基金」、「(上訴人)不用」;

另上訴人在同年3月30日、4月5日表示願償還系爭匯款時,被上訴人則表示:「我不在意錢的部分 我也從來不會跟你拿錢 錢不用給我 你好好存著」、「錢不必給我 我也不會收」等語,有附表二編號5、7、8之LINE對話紀錄可憑。

觀察上開對話,可知上訴人係因兩造發生爭吵,論及分手,故自行表示願償還被上訴人先前之金錢給付,被上訴人雖即表示拒絕,然被上訴人原本即係基於贈與之意而願為系爭匯款,其告知上訴人不必返還,應係貫徹其贈與之初衷,尚難認有何免除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意思。

⒊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於同年月5月10日、12日對話中亦有表示上訴人不必還錢,而有免除債務之意。

惟查,上訴人於同年5月10、12日LINE對話中提到還錢之事,及被上訴人回應不必還錢,均係有關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買車之款項,而與同年3月8、19日匯款部分無關,有被上訴人提出如原證14、15所示上2日LINE對話內容可憑。

是上訴人引用之此部分對話自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有免除其系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情事。

⒋又依被上訴人於109年9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見起訴狀法院收文章)之起訴狀所載,其當時僅質疑上訴人於108年3月當時是否仍有學貸債務,而國泰世華銀行係於110年1月12日向原審函復上訴人於108年3月19日結清消費性貸款,有該行回函附卷可憑(原審卷第101頁);

上訴人於原審110年5月11日、9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仍分別陳稱:「7萬5千元是還我的學貸及信用卡的費用」、「國泰世華銀行有學貸和信貸,48萬一部分還學貸、有一部分還信貸」(原審卷第105、139頁),遲至同年11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始陳稱:學貸清償完畢日期是107年7月20日等語(原審卷第159頁),及於同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明確表明如本判決兩造不爭執事項⒊所示事實,並提出2份清償證明書為據(原審卷第190-191、195-197頁)。

則被上訴人主張伊於108年間為前述LINE對話時尚不知上訴人已無學貸等事實,亦未知悉伊對上訴人存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等語,即堪採信。

被上訴人於108年間拒絕上訴人返還之際,既尚不知有前述被詐欺情事,且由上開對話,亦看不出被上訴人係出於免除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意思而為表示,其上開表示自無從發生對上訴人免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效力。

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即不可採。

㈣被上訴人係本於侵權行為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就同一聲明請求法院擇一為其有利判決。

因本院已認定被上訴人本於前者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8萬1,136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另依後者法律關係,為同一聲明之請求,即無庸審酌,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8萬1,1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0年1月7日(送達日為同年月6日,見原審卷9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為兩造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均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一:
編號 證物名稱/頁數 通訊日期 卷證出處 備註 1 原證11 108年3月30日 原審卷第161頁 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下同) 2 原證5、原證12 108年4月5日 原審卷第35、163頁 3 原證13 108年4月7日 原審卷第165頁 4 原證6、原證14 108年5月10日 原審卷第167-169頁 5 原證15 108年5月12日 原審卷第171頁 6 原證7、原證16 108年6月9日 原審卷第39、173頁 7 原證8第2頁 108年12月5日 原審卷第43頁 8 原證8第3頁 108年12月2日 原審卷第45頁 9 原證10 108年11月11日至109年4月22日 原審卷第49-63頁 上訴人社群軟體臉書照片及貼文 10 上訴人提出之「與劉致偉的聊天紀錄」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53號詐欺案件卷附證物 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附表二:
編號 通訊日期 時間 /對話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 108/3/15 16:31 被上訴人:可以先確認沁芸的學貸正確金額嗎? 16:31 被上訴人:因為要全部還清 16:35 上訴人:求求你不要 …… 16:37 上訴人:鼻鼻 不要 附表一編號10 2 108/3/17 08:50 被上訴人:可以幫我確認一下學貸的餘額嗎? 08:51 被上訴人:正確的餘額數字 …… 08:53 被上訴人:我這邊怕現金不夠幫你付清 要等我的信貸下禮拜撥款下來 因為我還是要留些錢給自己 08:55 被上訴人:如果不夠可以等我一下 我再把學貸 還清好嗎 08:55 被上訴人:因為有買手機給沁芸寶貝 08:56 被上訴人:不然錢應該是足夠的 08:56 上訴人:貸款不用付 …… 08:56 上訴人:我不要付貸款 …… 08:57 上訴人:我會慢慢繳完 08:57 被上訴人:不行 08:57 被上訴人:學貸一定要先還清 08:57 上訴人:我也可以照顧我自己 08:57 被上訴人:這樣你的壓力才不會那麼大 08:57 上訴人:而且現在沒有卡費 我不會餓到 08:58 上訴人:你已經幫我很多了…… …… 08:59 被上訴人:我想幫沁芸學貸一次付清 不分兩次 要跑兩次銀行有點麻煩…… 08:59 上訴人:求求你 …… 09:00 上訴人:讓我自己還好嗎我不會拖太久 09:00 上訴人:我這兩年把它還完 09:00 被上訴人:沁芸寶貝可以存我們的結婚基金 09:00 被上訴人:利息錢差很多 09:01 上訴人:我不要一直出國 省一點 不要亂買 然 後有閒錢就拿去還 09:01 被上訴人:我的信貸一年年利率才1.625% 附表一編號10 3 108/03/18 06:27 被上訴人:寶貝的餘額學貸可以給我嗎? 06:28 上訴人:嗯嗯 06:28 上訴人:鼻鼻 辛苦你了 06:28 被上訴人:我要看還差多少錢 …… 06:30 被上訴人:可以請寶貝幫我確認一下學貸的正確 餘額嗎?以及匯給寶貝帳戶的金額 06;
30 被上訴人:我要確認還差多少錢 …… 06:30 上訴人:餘額每天都不一樣啊 …… 06:31 上訴人:48多 06:31 被上訴人:截至下禮拜五 06:31 被上訴人:那帳戶餘額呢? …… 06:34 上訴人:帳戶餘額415,000 06:37 上訴人:問餘額是要問到今天的還是哪一天? 06:38 上訴人:我下禮拜就領薪水了我會繳啦 附表一編號10 4 108/3/19 11:03被上訴人:下午可以請寶貝把學貸還清唷! 11:03上訴人:你不是在營區嗎! …… 11:03被上訴人:1小時後會入帳 11:03被上訴人:帳戶應該有49萬 …… 11:04被上訴人:寶貝下午要把學貸還清唷! 11:04上訴人:(..)(..)(..)(..) 11:04被上訴人:我只能幫到這邊了! 11:04被上訴人:因為我還需要存其他的錢 11:05上訴人:我沒說你要幫啊 11:05被上訴人:我知道 11:05被上訴人:那可以請你下午去一趟銀行 11:05被上訴人:把學貸繳清 11:06上訴人:而且什麼只能到這邊……這樣己經是全 部了好嗎!我也沒其他了啊 11:06上訴人:你自己跟我媽說 11:06被上訴人:這樣你負債就全部還清了 11:06上訴人:你自己跟我媽說 …… 11:06上訴人:她不准我 …… 11:07被上訴人:你自己跟她說 她不准我用你的錢還 貸款 …… 11:09被上訴人:那沁芸寶貝先把學貸還清好嗎? …… 12:18被上訴人:錢有入帳了嗎? 12:21被上訴人:郵局說要一個小時作業 12:22被上訴人:沁芸的帳戶應該是49萬 12:24上訴人:有入帳了 …… 14:23上訴人:在銀行辦了 14:57上訴人:鼻鼻 14:57上訴人:我辦好了 14:59上訴人:你匯的有多耶……下次你放假我再領給 你 15:40被上訴人:恩恩 附表一編號10 5 108/3/24 10:52 上訴人:沒有在一起了我也一定會把錢還你 10:52 被上訴人:不用 10:52 被上訴人:我不收 10:52 上訴人:反正我有你的帳號 10:52 上訴人:如果沒有在一起也會每個月會還你 10:52 被上訴人:你留著當自己的未來結婚基金 10:52上訴人:不用 附表一編號10 6 108/3/25 05:51上訴人:鼻鼻上次繳的貸款後帳戶還有餘額8千多 05:51上訴人:是你的 06:06被上訴人:放在你那邊 06:07被上訴人:需要用就拿去用 06:07被上訴人:買好看的衣服 06:07上訴人:星期四你來的時候我領出來給你 06:07上訴人:不用 06:07被上訴人:我還夠用 06:07被上訴人:買沁芸喜歡的衣服 附表一編號10 7 108/3/30 17:40被上訴人:你真的知道我之前的存款都給你了 結果幫你的債務全部還清了 你可以自己算一算金額我本來就要貸款投資 我身上沒有錢了 借這一百萬雖然是賭注 但我還可以承擔這個風險! 18:00上訴人:……我每個月匯1萬到你郵局,我還在工作,你也知道我的工作、公司、地點,我不可能會跑掉的,也許只能每個月還你一些,無法讓你投資,但我星期一會去銀行問,如果能貸我貸一筆一次還給你,這樣你就可以去投資了 18:09上訴人:我算一算金額你匯了48萬+7萬5+5千現金,我還你56萬,這樣可以嗎?如果銀行無法讓我貸到這個金額,其餘的我每個月匯還你。
還有其他我沒算到需要還的嗎? 18:10被上訴人:我不在意錢的部分 18:10被上訴人:我也從來不會跟你拿錢 18:11被上訴人:錢不用給我 18:11被上訴人:你好好存著 …… 18:40上訴人:那就每個月還你 …… 18:40上訴人:從4月開始 原證11 8 108/4/5 21:04上訴人:你有兆豐銀行的帳戶嗎? 21:05上訴人:沒有也沒關係,我也可以匯郵局 …… 21:12被上訴人:錢不必給我 我也不會收 因為是我答應要幫你還清貸款 也不要再增加你經濟上的負擔 也許我們因為誤解而暫時分開…… …… 21:25上訴人:那是你的錢原本就該是你的 你不收我還是匯得進去 我不想有任何虧欠 …… 21:27被上訴人:那可以請你把錢先存起來 當作自己未來的結婚基金 以後你結婚了會需要用到 我自己的錢還是可以夠用 …… 21:31上訴人:我以後未來的結婚基金我會用自己的錢,你的錢還是你的,反正你沒有兆豐,我就每個月匯進你的郵局。
就這樣。
原證5、原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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