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號
抗 告 人 廖美燕
陳奕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巫文傑、巫承勳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