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聲再,9,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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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陳茂松
再審相對人 陳益堂
陳令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110年度上簡易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聲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且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始得準用同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此參同法第507條規定自明。

二、查:再審聲請人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1日110年度上簡易字第1號裁定前之111年1月18日,即具狀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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