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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劉建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張鎮麟起訴請求李慎廣給付補習班股權及房地買賣之價金;
兩造各自上訴後,張鎮麟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㈠第521頁),李慎廣則提起反訴請求張鎮麟給付違約金(見本院卷㈡第17頁)。
關於張鎮麟請求給付房地買賣價金部分,李慎廣主張以下列款項計算,實際已經溢付,包括:⒈兩造簽約時所支付之定金。
⒉簽約後迄訴外人劉秋幸(即李慎廣之配偶)代償系爭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之前,已經清償之銀行貸款。
⒊張鎮麟持本票對李慎廣聲請強制執行所獲償之金額。
⒋劉秋幸事後代償之銀行貸款餘額。
其中第⒉點之爭議又包括:①該期間之銀行貸款是否為張鎮麟先行支付?李慎廣是否構成不當得利?②若係張鎮麟支付,張鎮麟是否係以系爭房地之租金作為支付?李慎廣經結算之後有無剩餘租金可資分配?
三、查,關於上開第①項返還不當得利之爭議,已由張鎮麟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另對李慎廣提起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判決後,現繫屬於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事件審理中;
至於第②項租金結算之爭議,亦由李慎廣對張鎮麟提起訴訟,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事件審理中(見本院卷㈢第219、231、288頁)。
茲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一部,以上開二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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