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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51號
上訴人振坤宮設○○市○里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楊寶義
訴訟代理人陳銘傑律師
被上訴人江麗珠
劉明池
趙淑媛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劉明照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廖凱玟
被上訴人劉明結
林龍水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上訴人賴緯庭
訴訟代理人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上訴人趙春年(國內公示送達)
0000000000000000
陳永昌
陳世豐
陳晉杰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陳長裕
被上訴人蘇淑貞(即林永隆承當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何麗鈴(即林永隆承當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就共有人相互間找補金額之方式仍有疑義,尚有再函詢鑑定機關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黃綵君
法官 吳崇道
法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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