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重家上,2,202401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淑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5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上 訴 人 王江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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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上訴人 王碧蓮
王美雲
王淑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上訴人 王美麗
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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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判決頁數及行數 或附表所示之欄位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9頁第5行 江王秀香 王江秀香 2 第9頁第19至20行 江賴昭之遺產巳經分配 江賴昭之遺產嗣經分配 3 第15頁第31行至第16頁第1行 如附表一所示王登來遺產總額4359萬8112元 如附表一所示王登來遺產總額4459萬8121元 4 第16頁第3行 餘額為4296萬2881元 餘額為4396萬2890元 5 第16頁第4至第5行 各繼承人應各分得613萬7554元 各繼承人應各分得628萬0412元 6 第16頁第22至23行 王淑玲按應繼分比例可分得之遺產價額613萬7554元 王淑玲按應繼分比例可分得之遺產價額628萬0412元 7 第16頁第23至24行 僅得再分配267萬7554元 僅得再分配282萬0412元 8 第16頁第26行 已逾得再分配之276萬8303元 已逾得再分配之282萬0412元 9 附表一編號9「現存金額或核定價額(新臺幣)」欄位 3,330,051元(應更正為3,330,051元) 3,330,051元(應更正為4,330,051元) 10 附表一編號10「所在地或名稱欄位」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1 附表一編號20「現存金額或和定價額(新臺幣)」 3,520,000元(本院僅認其中3,460,000元應予規扣) 3,520,000元(本院僅認其中3,460,000元應予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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