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1,重家上,35,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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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許清山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楫豐律師
上 訴 人 許清源
許清淇
許麗珠
許麗娥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麗琴
被 上訴 人 許宇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昭儒律師
鄭淄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5,742元。
上訴人許清山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33,264元;
第二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121,636元。逾期未補正,即分別駁回起訴或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1條亦規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用之。

本件原法院雖曾於111年11月1日裁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199,896元(見本院卷㈠第17頁),惟並未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依上開規定,本院不受上開裁定之拘束,仍應依職權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先予敘明。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前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修正後同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請兩造針對訴訟標的價額表示意見(見本院卷㈡第6-7頁),足認已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併此敘明。

三、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㈠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分割許金讚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茲系爭遺產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573,7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以被上訴人之應繼分1/7計算,被上訴人就分割遺產訴訟之利益應為8,081,969元(計算式:56,573,789×1/7=8,081,969,元以下4捨5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91元,被上訴人僅繳納75,349元(原審453號卷第73頁),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42元。

㈡上訴人許清山、許清淇、許清源於原審提起反訴(見原審453號卷第179頁),事後許清淇、許清源已撤回反訴(見本院卷㈡第11頁)。

而許清山所提反訴,並非單純對遺產分割之方法表達不同意見,而係主張兩造與許金讚曾簽定協議書(見原審453號卷第299頁),該協議書為生前贈與契約,因而主張依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他被繼承人履行贈與契約之義務,並聲明請求其他被繼承人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土地,按本院卷㈠第9頁附表所示之面積及比例,移轉登記予其名下(見本院卷第419頁)。

茲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自應另徵裁判費:⒈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為13,774,050元。

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33,264元、第二審裁判費199,896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見本院卷㈠第33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264元。

⒉另上訴人針對本訴之第一審判決亦提起上訴,惟尚未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以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8,081,969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1,636元。

三、茲命兩造分別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分別駁回起訴或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一:許金讚之遺產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面積 (㎡) 持分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 備註 原審資料出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609 1/1 1609×16,100=25,904,900 453號卷第29頁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89 1/1 889×16,100=14,312,900 453號卷第35頁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75 1/1 75×16,100=1,207,500 453號卷第41頁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460 1/1 460×19,300=8,878,000 453號卷第47頁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16 1/1 116×19,300=2,238,800 453號卷第53頁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7.23 1/1 57.23×43624=2,496,602 453號卷第183頁 7 房屋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1 86,000(遺產繳清證明書) 18號卷㈠第27頁 8 存款 ○○區農會 290,589 18號卷㈠第27頁 9 存款 ○○區農會定存 150,000 18號卷㈠第27頁 10 存款 ○○區農會 100,000 11 存款 ○○區農會應計利息 1,242 18號卷㈠第27頁 12 債權 106年9月老農津貼 7,256 18號卷㈠第27頁 13 其他 現金 900,000 18號卷㈠第27頁 合 計 56,573,789
附表二:上訴人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面積 (㎡)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478.57 478.57×16,100=7,704,977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303.43 303.43×16,100=4,885,223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16÷4 116×1/4×19,300=559,700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7.23÷4 57.23×1/4×43624=624,150 13,7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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