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張江秀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王楫豐律師
被上訴人 張宏明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因兩造均有調解意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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