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陳麗慧 住○○市○區○○街0巷0號
賴正重
被 上訴 人 白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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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暐翔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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