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沈建玲
魏正宇
魏宜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吳建寰律師
被上訴人 譚湘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關於上訴人依民法第181條但書、第22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4條規定,所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請求之債權,是否屬上訴人公同共有債權部分,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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