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上,192,2024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92號
聲請人 即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葛耘律師
相 對人 即
被 上訴 人 張大乙
謝玉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韋白律師
張寶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項、第5項關於「被上訴人張玉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謝玉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上訴人為謝玉英,原判決主文欄誤載為張玉英,顯然錯誤,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經查,本件主文欄第3、5項關於被上訴人謝玉英之記載,確有聲請人所主張誤載為「張玉英」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