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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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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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上訴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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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訴訟代理人 張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因兩造間於原定期租約屆期後,上訴人主張繼續以不定期租賃方式向被上訴人租賃土地及建物,而被上訴人亦抗辯兩造間有不定期租賃關係,惟兩造何時終止不定期租賃關係一事,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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