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王韻筑
被上訴人 郭俊輝
郭如茨
0000000000000000
沈郭如梁
0000000000000000
郭鳳娥
鄭郭秀銘
0000000000000000
兼訴訟代理
人 郭嘉欣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業已解除委任)
被上訴人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被上訴人 姚應龍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被上訴人 姚宇森
蔡沛宜
郭嘉龍
郭東峰
郭東墉
郭東湖
郭西香
游郭東香
0000000000000000
郭心愷
白朝棠
蔡瑞璿
陳涵蓁
王承紘
廖文城
柯淑敏
童皓偉
姚玉玲
受告知訴訟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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