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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廖三賢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閻樹勳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原為夫妻關係(已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兩願○○),婚後育有0名未成年子女。
上訴人與伊前係任職於○○航空○000○之○○,明知○○○為有配偶之人,竟自000年初起至同年0月00日期間,與○○○發展不正當之交往關係,兩人多次共同出遊,並發生性關係,致○○○懷孕而進行人工流產。
核上訴人所為,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對於已婚男女正常社交之應有分際,並嚴重破壞伊婚姻關係之圓滿及幸福,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求為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9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則以:○○○常因被上訴人之外遇問題而與之發生口角,伊身為○○區○○福利○○,基於關懷朋友及○○居民立場予以安慰,在○○○決意與被上訴人○○,不願讓被上訴人知悉其懷孕,而找伊討論墮胎事宜時給予協助,均無給予○○○特殊待遇。
被上訴人提出伊與○○○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有斷章取義之嫌,且與○○○於偵查中所述侵權行為時點差異甚大,亦無法證明伊等有何曖昧情事。
000年0○00○錄影畫面無法證明伊與○○○有擁吻、愛撫之動作,且朋友間給予安慰之擁抱,並未逾越男女交往之分際。
被上訴人與○○○長期感情不睦,其婚姻關係早因被上訴人外遇不斷而有破綻,伊與○○○擁抱行為之單一事件,並非導致其等○○之原因。
伊因高血壓疾病服用藥物,可能導致性功能障礙,無與○○○發生性行為之可能。
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亦屬過高。
被上訴人原請求○○○與伊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150萬元之責,嗣被上訴人與○○○以20萬元達成調解,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且未為「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等文字記載,是被上訴人已免除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再為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2項部分廢棄。
㈡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及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就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本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本院卷第85-86頁,並由本院依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㈠兩造不爭執事項:1.被上訴人與○○○於000○00○00○結婚,於000年00月0日兩願○○。
2.○○○前以上訴人於000○0○0○、0○00○兩次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為由,對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本件爭點:1.上訴人與○○○間是否有於000○0○初至0○00○期間發生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而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2.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30萬元,是否有據?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不正當之交往行為,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準此,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2.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其與○○○婚姻關係存續之000年初至同年0○00○期間,有為不正當之男女交往行為之事實,雖為上訴人所否認。
而查:①○○○告訴被上訴人強制性交案件刑事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證述:上訴人為伊前夫即被上訴人○中○○,伊因搬到之前住處而認識上訴人,先後於000○0○0○晚上、0○00○晚上、7月底、8月底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各1次,伊並因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而曾懷孕進行人工流產等語,業經本院調取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核閱無誤(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83-87頁)。
雖○○○就000○0○0○、0○00○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部分,對上訴人所為強制性交告訴,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是否遭強迫並非無疑,上訴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11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見原審卷第191-196頁)。
然依該不起訴處分,僅可認上訴人並無強迫○○○與其發生性行為乙節,但就○○○前開所為關於其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並因而懷孕之證述,核與其與上訴人間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相符(詳後述),且衡諸常情,倘非其2人確曾發生性行為,○○○實無甘願自毀清白,冒涉偽證及遭被上訴人提告○○或損害賠償訴訟之風險,而主動設詞或配合演出構陷上訴人之理。
是○○○如實證述其於前開婚姻存續期間,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應無虛偽之情,堪予採信。
②依兩造不爭執其形式真正之○○○與上訴人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所示(見原法院111年度中司調字第0000號卷〈下稱中司調卷〉第59-103頁),上訴人與○○○於000年0月0日下午1:53至3:36討論人工流產事宜,上訴人稱「找找看○○有沒有」、「有的話,等等我載妳去」,並稱「不然要拖到什麼時候」、「費用我會處理」,○○○回覆稱「錢對我而言不是問題好嗎」、「不需要這樣說吧...」,上訴人則回覆稱「不是...這本來就我也要負責的...」、「我沒有什麼意思」;
同日下午5:39至7:08○○○向上訴人表示「(懷孕)很不舒服」,上訴人稱「醫院妳再查一下」,○○○稱「私人的要問了,我沒去過私人的」,上訴人稱「忍耐一下,星期一處理完就會好一點了」,○○○稱「我還以為我中暑」,上訴人稱「對不起...」,○○○則回覆稱「我也有責任」;
同日下午8:19至9:48○○○傳送婦產科診所資訊予上訴人,上訴人則提供人工流產同意書檔案予○○○,後○○○稱「我好累」、「你那邊也問問吧...」,上訴人稱「嗯...」、「那妳問○○的」、「我問別區的」,○○○稱「我子宮收縮不好,沒辦法吃藥了」,上訴人稱「我覺得後續的調養比較重要」、「後續會幫妳調養一下」、「重點是簽名...」,○○○稱「我真的很想一頭撞死算了」;
111年8月6日上午12:01至12:04上訴人稱「查好久」、「查醫院啊..」、「妳都不知道...我壓力有多大」,○○○稱「我壓力不比你少啊」,上訴人稱:「我知道啊..」、「我想說的是..我不是丟著妳不管..」、「也不是讓妳自想辦法」;
其後上訴人並稱「我問了一下,好像要小診所的才有可能免簽,但是電話詢問不會跟你明講」、「還是要跑一趟跟醫生講」等語。
依此可知上訴人與○○○間不僅有討論○○○人工流產及婦產科診所免簽(同意書)部分,甚至於○○○表示懷孕不舒服,本以為自己中暑時,向○○○表示對不起,並向○○○表明會處理人工流產之費用,經○○○稱錢對其不是問題時,回覆○○○稱「這本來就我也要負責的」等語,且對○○○懷孕乙事表示其壓力很大、後續會幫○○○調養身體等情。
衡諸常情,倘非○○○之懷孕係因上訴人與○○○發生性行為所致,上訴人又豈有對○○○懷孕乙事倍感壓力且深感歉意,並表明願承擔人工流產費用及後續幫○○○調養身體乙事,甚至與○○○互相表達對此事均有責任之理?由此益足佐證○○○前開關於其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之證述,應為真實。
③上訴人雖抗辯伊僅係因○○○堅決與被上訴人○○,不願讓被上訴人知悉其懷孕,而在○○○找伊討論墮胎事宜時給予協助云云,並提出其與鄰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證(原審卷第79-119頁)。
然綜觀上訴人提出之前開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多為鄰人熱心給予上訴人食物、介紹租屋、邀約露營等節,即便期間上訴人偶有回應而略施小惠,明顯亦與上開其與○○○間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對於○○○懷孕一事自認有責,並向○○○表達愧疚之道歉言語,甚至積極查找婦產科診所、表明願負擔墮胎費用及陪同○○○前往進行人工流產手術之情形有所不同;
且依前述上訴人與○○○之對話內容,亦可知上訴人應非僅係單純基於熱心,始為○○○查找墮胎相關資訊、承諾給付墮胎費用及手術後續照護調養事宜。
上訴人上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④至上訴人雖提出診斷證明書,辯稱其服用高血壓藥物,不具性行為能力云云。
惟查,依上訴人所提○○○家庭醫學科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雖記載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0月00日,因本態性(原發性)高血壓至該診所就診,因疾病及藥物關係,有可能導致性功能障礙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然依所載「有可能導致」等語,明顯可知此應係針對高血壓患者服用降血壓藥物可能產生之副作用所為說明 之記載,但是否產生副作用,本即與個人體質有關,並非罹患該疾病或服用該藥物之人必然均會產生副作用,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舉證證明其於000年間確有因副作用而致性功能障礙乙情,自無從僅依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即遽認上訴人不具性行為能力,而謂○○○所為關於其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之證述為不可採。
⑤另上訴人與○○○於000年0○00○深夜,在兩造當時住處附近街上擁抱乙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錄影畫面及譯文為證(見中司調卷第105頁、原審卷第161、188頁)。
依該錄影錄影畫面及譯文所示,可知上訴人與○○○在街上擁抱之時間為晚上11時40分許,當時○○○以手環繞上訴人之脖子,上半身向後彎,兩人上半身貼近彼此,僅小腿部分分開,於被上訴人喝斥後,兩人立即分開,上訴人並迅速離去。
核上訴人上開於深夜與○○○單獨碰面並親密擁抱之所為,已超出一般正常男女之社交範圍及往來禮節,而有男女之情愫,亦堪認定。
上訴人抗辯當時僅係朋友間給予安慰之擁抱云云,委無足採。
⑥再參諸偵查卷附上訴人與○○○於遭被上訴人及○中知悉其等關係後之對話紀錄所示(見偵查卷第127-131頁),上訴人稱「現在是妳監護權的部分要怎麼保護」、「每個人的境遇不同」,○○○回稱「是我自作多情」,上訴人則稱「我的錯...」、「我也愛妳啊」、「只是我顧慮的比較多...」、「從敞開彼此後沒不愛過」等語;
暨上訴人因明知○○○為○○配偶,仍與○○○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之不正常往來,嚴重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經查證屬實,遭原任職之○○航空第○○○旅飛機保修廠予以記大過兩次,並經國防部○○司令部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等情,亦有○○航空第○○○旅函檢送之懲罰令及退伍令可憑(見原審卷第143-156),益徵上訴人與○○○間確有逾越一般正常社交之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堪以認定。
3.綜據證人○○○上開證述內容,及前揭各該○○○與上訴人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影畫面暨譯文所示、懲罰令、退伍令等,堪認上訴人與○○○間確有過從甚密,甚且發生性行為之逾越已婚男女交往分際之不正當行為。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其與○○○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行為等語,堪予採信。
4.承前所述,本件上訴人明知○○○為有配偶之人,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有前述過從甚密,並發生性行為等逾越已婚男女交往分際之不正當行為,該等行為足以破壞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核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配偶身分法益,且嚴重破壞被上訴人婚姻關係之美好和諧,此觀被上訴人與○○○最終仍於000年00月0日兩願○○即明,自屬情節重大。
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㈡關於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精神慰撫金數額若干部分:1.末按人格法益被侵害者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既無任何客觀標準可資為據,則法院量定此項金額,即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查上訴人為成年人,具有相當之學識經歷,其明知○○○為有配偶之人,且與被上訴人為○中○○及同○○鄰居,仍與○○○為上開足以干擾、破壞被上訴人婚姻生活圓滿安全之交往行為,影響被上訴人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被上訴人並因而與○○○○○,客觀上足認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又被上訴人為○○肄業,前為○○上士,於111年5月曾與非配偶之不知名女性合拍裸露上半身之親密照片,經○方記大過兩次,領有約180萬元退伍金,現從事打石拆牆工作,日薪為2,000元,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
上訴人為專科畢業,前為○○○○士官長,領有300多萬元退伍金(或終身俸),現於餐廳打零工,月薪不超過2萬元,須扶養0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汽車1輛及股利所得等情,分據兩造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32、139、176、188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航空○000○飛機保修廠令存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45、147頁及證物袋)。
爰審酌上訴人侵權行為之方法、行為後態度、對被上訴人所造成之精神痛苦程度,及上揭兩造學歷、身份、地位、職業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應以60萬元為適當。
2.第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80條本文、第274條及第2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此,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可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務人賠償金額如超過依法應分擔額者,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但其同意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發生絕對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3.承前所述,上訴人與○○○有逾越已婚男女交往分際之不正當行為,對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且情節重大,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等應對被上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又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與○○○不當交往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60萬元,已如前述,而關於上訴人與○○○間就該連帶債務之內部分擔關係,因法律未另有規定、當事人間亦未另有約定,則依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應由上訴人與○○○平均分擔該連帶債務,即其等內部應分擔額各為30萬元(60萬元÷2=30萬元)。
然因被上訴人於起訴後,與○○○在原審調解成立,有該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中司調卷第137-138頁),而由該調解筆錄僅列○○○及被上訴人為調解當事人,記載雙方達成由○○○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被上訴人拋棄其餘請求之調解條件,可知被上訴人並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而僅免除該調解當事人○○○其餘依法應分擔部分。
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自僅於○○○應分擔之30萬元損害賠償金額範圍內同免責任,至○○○無庸分擔之30萬元部分,上訴人尚無從免其責任,故被上訴人仍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上訴人抗辯該調解筆錄記載被上訴人拋棄其餘請求,即已免除伊賠償責任云云,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略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原審就前開不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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