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
上訴人蔡瑞豐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鍾明諭律師
被 上訴 人蔡淑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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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張新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及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4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1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唐敏寶
法官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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