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
上訴人台中市大雅區勝興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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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韋茂松
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
複 代理 人楊偉奇律師
參加人張意坤
被 上訴 人王如榕
訴訟代理人黃意茹律師
複 代理 人洪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應增列第四項「參加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漏載第4項「參加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吳美蒼
法 官郭玄義
法 官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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