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4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家上,107,20240430,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上字第107號上訴人甲○○住○○市○區○○街00○0號訴訟代理人謝宜成律師被 上訴 人乙○○ 訴訟代理人陳盈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吳美蒼法 官郭妙俐法 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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