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家上,163,2024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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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63號
上訴人乙○○住○○縣○○鄉○○村○○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廖宜溱律師
被上訴人甲○○
訴訟代理人劉雅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官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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