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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
再 抗告 人 劉月嬌 住○○縣○○鎮○○路○段00巷00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劉峻源等間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年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6年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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