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12,聲,229,2024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法官迴避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鴻良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並經聲請人於同日至該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3頁),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是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