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魏早專 住○○縣○○鄉○○村○○0鄰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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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魏玉蓮
魏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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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庭歡
訴訟代理人 阮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因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所為變更聲明與其前提出書狀內容不符,有再予闡明釐清其真意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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